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和水平,根据《海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实施办法》(琼府办〔2020〕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好差评”实施细则》(保府办〔2020〕23号),于2020年7月13日印发实施。
二、政策依据
《海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实施办法》(琼府办〔2020〕14号)。
三、任务目标
实现政务服务“好差评”线上全覆盖、线下全联通、数据全汇聚、结果全公开,增强群众办事体验,促进政务服务提质增效。
四、编制过程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结合“数字政府”和“一网通办”能力建设工作部署,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组织起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好差评”实施细则》。经多次研讨修改后,形成《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好差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3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再次修改审核后,形成《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好差评”实施细则(送审稿)》,于2020年6月呈报县政府审定,2020年7月13日印发实施。
五、主要内容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好差评”实施细则》分为五章,分别为:总则、评价指标和内容、评价渠道与方式、评价结果与运用、附则;共计二十一条,分别为: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评价覆盖,评价等级,评价指标及分类,评价指标的选择,评价渠道,评价次数,评价界面,政务服务窗口,批量业务,评价数据归集,建立整改、反馈、监督工作机制,强化综合分析整改,实施评价结果公开,保障评价数据安全准确,加强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加大宣传力度,解释权,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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