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解决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难问题,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金规〔2019〕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琼银发〔2016〕158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结合农民小额信贷工作经验,制定了《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保府办规〔2020〕1号)。
二、主要内容和作用
(一)进一步扩大贷款对象范围。尤其是个人贷款方面,相比以前的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和省级文件的要求,我们将个人贷款对象扩大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上调贷款额度与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合伙创业的,合计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延续贴息力度不变。面向创业者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贴息,超出按规定给予贴息的利息部分由个人承担。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给予贴息,超出按规定给予贴息的利息部分由企业承担。中央及省级对特殊时期允许展期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仍可贴息,除此之外,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四)实行一站式贷款服务。创业担保贷款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借款人直接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受理后,提交县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五)本办法执行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若期间中央及省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变化,按中央及省级政策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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