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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22-01224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年01月10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规〔2022〕5号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09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经费是指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所发生的费用。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经费包括工程拆除费、建筑垃圾清运费、搬运工人劳务费和拆除工作经费等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所发生的一系列费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经费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资金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经费预算的编制,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经费,接受财政等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经费相关标准:

  1.框架和混合结构房屋机械拆除标准为≦50元/平方米、人工和设备(发电机、电钻、电镐、风镐、氧割机等)拆除标准为≦280元/平方米;

  2.简易结构房屋机械拆除标准为≦16元/平方米;

  3.砖瓦结构房屋机械拆除标准为≦35元/平方米、人工和设备(发电机、电钻、电镐、风镐等)拆除标准为≦190元/平方米;

  4.硬化地面、围墙、护栏、地基等机械拆除标准为≦25元/平方米;

  5.人工(大锤、撬棍)拆除标准为≦300元/人/天;

  6.人工搬运费用标准为≦200元/人/天;

  7.建筑垃圾清理费用标准为5公里范围内≦35元/立方米、10公里范围内≦39元/立方米、15公里范围内≦44元/立方米、15公里以上范围≦50元/立方米。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组织工作经费包括拆除行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第六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在各乡镇发生的违法建(构)筑物拆除面积应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拆违服务公司组织人员负责丈量确认,确认面积须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各乡镇人民政府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第七条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建筑垃圾清理及搬运工作由拆违服务公司完成,费用结合第五、六条标准和拆除工作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控制经费预算,避免资金损失和浪费。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工作方案,严格执行经费预算标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经费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 拆除工作中属客观上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意外损失赔偿经费纳入相关拆除经费中;属执法人员指挥不当等政府行为过错的,由执法人员所在部门或乡镇按相应比例承担;因拆违服务公司拆除方案不完善、不听从指挥、操作不当或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自身原因造成周边其他无关房屋、青苗及屋内生活或办公用品等财产意外损失的由拆违服务公司承担。

  对本办法实施前在拆除工作中已造成损失、无法明确责任的,按遗留问题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拟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且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所得,上缴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行动中造成周边其他无关房屋、青苗及屋内生活或办公用品等财产意外损失赔偿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经费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财政部门申报,县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拨付经费。

  第十四条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有关单位应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之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规定相抵触的,以本细则规定为主。原《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违法建筑拆除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保府办〔2019〕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根据相关规定公开选聘拆违服务公司。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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