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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保亭县第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1号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754391024/2023-00298 分  类: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发文机关:保亭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29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9日 发布机构:


关于保亭县第十人大三次会议

121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


黄健友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建设乡村民宿旅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根据您提出的“关于响水镇什月村委会什月小学闲置资源利用改造乡村民宿旅游度假建设的建议”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向您报告如下:

一、关于响水镇什月村委会什月小学闲置资源利用改造乡村民宿旅游度假建设的事宜,需咨询教育系统关于校舍闲置资产处理办法,我局支持乡村民宿旅游的发展,建成后将积极推动乡村民宿的申报和评级工作,并协助指导申报省级乡村民宿(银宿和金宿级)标准化奖补。

二、建设乡村民宿,需对标省旅文厅2021年修订的《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和《乡村民宿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46/T460-2018)省级地方标准:1.符合我省现有的《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琼建村[2021]39)和《乡村民宿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46/T460-2018)标准,符合我省现行的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劳动合同、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与要求,依法取得当地政府要求的相关证照;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3.经营用乡村民宿单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80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三层,单栋客房应当在14间以内,单栋床位数应当在30床以内,客房净面积(不含洗手间)原则上不少于8平方米。乡村民宿申报材料的需住建局备案,可与县住建局规划室对接。

三、对于建议中提到的经费不足的问题,村集体经营性项目可招商引资第三方合作建设运维,也可对接申请农业农村局和乡村振兴局的产业资金、民族事务局的兴边富民专项资金等。

再次感谢您对建设乡村民宿旅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办理情况反馈表》上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202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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