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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2-04 20:00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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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理细则》的起草背景

  (一)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过去一段时间,我县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扶持对象不精准、项目实施进度慢、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从根源上解决以上存在问题,保证脱贫攻坚目标顺利实现,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324号)、《省扶贫工作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扶办发〔2018〕184号)、《省打赢脱贫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脱贫指办〔2018〕31号)等文件精神修订《管理细则》,原来制定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保府办〔2018〕44号)同时废止,《管理细则》的修订和实施为发挥资金使用最大化效益提供制度保障。

  (二)落实中央和省相关政策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扶贫物资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供政策保障。

  二、《管理细则》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新出台的《管理细则》共分为总则、资金分配拨付与使用、资金管理与监管、附则等4个章节29条,主要围绕脱贫攻坚中心任务和部门职责,把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运行“安全”“高效”两个关键,着力解决扶贫资金监管问题。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细则》的制定依据、扶贫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原则和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章《资金分配拨付与使用》,明确了各主管部门工作职责,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在规定的30天内制定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同时列出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负面清单、项目管理费的安排和使用原则。除此之外,要求积极创新扶贫资金使用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三章《资金管理与监管》,一是规定了资金使用方向,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生产,改善当地生产生活条件,其中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直接扶持到户的生产发展项目;二是及时上报项目计划,上年度提前下达的中央和省级专项扶贫资金应于本年度2月底前上报项目计划,本年度下达的中央和省级专项扶贫资金应于下达之日起60日内上报项目计划,附件1明确了上报项目计划应填列的具体内容;三是对扶贫资金项目的采购、支付和管理提出具体要求,规定了资金拨付方式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四是明确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机制,规定了财政、扶贫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的主体责任,并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章《附则》,明确了政策解释主体以及政策施行时间,同时附件2以流程图形式直观说明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公告、公示程序和时间要求。

  三、需要注意的关键点

  (一)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在建立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的同时,仍然保留了扶贫资金使用正面清单。一方面,在正面清单中列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用于6个基本方向,既避免规定过细而影响相关单位实施,又增强对基层扶贫资金使用投向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在负面清单中指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可支出的8项内容,明确划定政策红线和禁区,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真正用在脱贫攻坚的刀刃上。

  (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编制安排的科学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择,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并且规范了项目入库和调整的报批程序。

  (三)简化项目实施相关程序。各主管部门、各乡镇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实施、管理和验收,压缩扶贫资金运行环节的工作时限,分别对资金下达、分配、拨付等各个环节提出时限要求,总体上提高了扶贫资金的支出进度。

  (四)建立扶贫资金监督考核体系。一是县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根据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二是主动配合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执纪审查和稽查工作;除此之外,县财政部门加大资金监督力度,定期通报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检查情况;三是加强社会监督,细化公告公示制度要求,通过多种渠道和平台实现贫困群众参与资金监督;四是在责任追究上,明确了对违规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个人的责任追究条款。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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