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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政策问答之五:住房安全保障衔接政策(二)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0-27 16:43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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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垦区住房保障

  1.垦区民生工程责任主体是谁?

  垦区保障性住房、安全饮水、道路建设、扶贫攻坚等民生工程,全部纳入市县政府属地管理,列入市县政府责任目标考核范围。

  政策出处:《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发〔2015〕12号)。

  2.垦区住房保障类型有哪些?

  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政策出处:《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解决农垦特困职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意见》(农垦发〔2013〕5号)。

  3.哪些垦区职工、居民可以申请国有垦区危房改造?

  符合垦区建房条件的且①户籍在垦区,且居住在本场辖区内危房中的农场经济困难职工家庭(含离退休职工)。②在垦区长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居住在本场辖区内危房中的居民。

  政策出处:《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农垦发〔2011〕2号)

  4.哪些垦区职工、居民不予批准参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垦区职工、居民不予批准参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①家庭已有一套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所在市县划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②家庭在海南省境内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除外)的;③垦区职工、居民将垦区内自有住房进行出租、转让的;④不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的;⑤垦区职工、居民已参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的(改造后住房因台风等自然灾害损坏,并经建设部门鉴定为C、D级危房的除外)。

  政策出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39号)。

  5.申请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应提供哪些材料?

  符合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条件的垦区职工、居民个人申请建设住房的,应向其所在垦区二级企业提出哪些建房申请材料:①《住宅建设申请表》,②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③宗地坐标资料,载明建房选址和用地面积四至图,其中用地四至须明确清晰,申请新建住房的用地区域须位于场部以外相对集中的生产队居民点范围;④建筑设计图纸,包括但不限于住房楼层、结构和户型面积;⑤市县政府规定的其它材料。

  政策出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39号)。

  6.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后,能否对外销售或转让?

  新建或改建后的国有垦区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确因需要退出的,由垦区二级企业按规定回购,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政策出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39号)。

  7.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的中央及省资金补助标准是多少?

  中央补助资金每户0.9万元,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每户0.6万元。

  政策出处:《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农垦发〔2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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