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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举报违法采砂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2-04 08:00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举报违法采砂

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举报违法采砂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举报违法采砂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切实加强采砂管理工作,保障河道防洪安全、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县范围内发生违法采砂行为的举报。

  打击违法采砂系统及相关职能单位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举报违法采砂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采砂行为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违法盗采河砂及非法装载河砂的行为。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违法采砂行为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对公众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奖励由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职责组织实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设立有奖举报处理中心。遵循“谁受理、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 有效举报根据事实查证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并分别给予举报人奖励奖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接到举报后,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查实属于违法装运河砂行为的,给予举报人奖励1000元。

  (二)接到举报后,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制止并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的,给予举报人奖励2000元。

  (三)接到举报后,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制止并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同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给予举报人奖励5000元。

  (四)接到举报后,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制止并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同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且举报人积极协助后续查处工作的,给予举报人奖励10000元。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电子邮件或直接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水务局、公安局反映等形式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举报。

  (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电话:0898-83662939;地址:保亭县文明北路(县人武部原办公区)。

  (二)县水务局举报电话:0898-83668537;地址:保亭县文明北路(县地税局原办公楼一楼服务大厅)。

  (三)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地址:保亭县南环路。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内容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内容,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举报信息:

  (一)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河道采砂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内容等;

  (三)举报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或者线索材料(图片、影像)等。

  (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接到举报后,工作人员应予如实登记,对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要及时组织查处;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应及时将举报内容移送有管辖权的相关职能部门;跟踪查处情况并及时反馈举报人。

  第八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进行奖励,举报人或者其他举报人有不同意见的,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向其做好解释工作。经解释仍持不同意见的,举报人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捏造事实。对以举报之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等个人相关信息。

  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同一违法采砂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对最先举报的有效举报人进行奖励。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等同一人举报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河道采砂违法行为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严重扰乱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不作有奖举报登记:

  (一)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二)举报事实不清,对象不明,举报人不协助调查取证或提供不出举报查处所需真实信息,仅反映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现象的;

  (三)举报前河道违法行为已经相关职能部门立案查处或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四)举报时间已超过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或违法证据已经灭失无法查证的;

  (五)举报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举报范围的;

  (六)举报人自愿放弃获得奖励的。

  不作有奖举报登记的案件,应注明不予登记理由,并反馈举报人。

  第十四条 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布处罚结果,并在公布之日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因举报人更改联系方式,在规定日期内联系不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兑现。

  第十五条 为更好地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并兑现对举报人的奖励,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为便于领取奖金,须提供与举报人户名一致的银行账号信息,奖金一律经银行转账。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应对举报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发放的奖金情况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为保障有奖举报工作正常开展,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员编制、执法车辆、奖励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县水务部门应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本辖区内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务局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河道采砂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登记表

     2.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河道采砂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审批表

     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河道采砂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领取通知记录表

     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河道采砂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发放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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