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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开展2020年元旦、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告

索  引  号:-75439382-4/2019-05833 分  类:公示公告;政府文件 /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31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31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2020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

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打赢蓝天保卫战,确保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开展2020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1.县城主城区为中心的禁燃范围:东至什玲镇镇墟、南至加茂镇南茂居、西至响水镇金江居、北至七仙岭温泉国家公园周边范围。

  2.乡镇禁燃范围:各乡镇镇墟。

  二、禁止燃放品种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可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其中,A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B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C级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微小的产品。

  三、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社会各单位和个人在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做到: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须报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方能实施。

  四、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110,12345。


  附件: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0年禁燃区域范围图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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