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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21-00274 分  类:政府办文件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年01月06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规〔2021〕1号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11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二个坚持”和“三个转变”防灾减灾观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规范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分工明确、预警预防、分级响应、反应快速、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不断提高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保亭县生产安全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保亭县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发生在行政区域内,由县政府负责先期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发生在行政区域内,受省政府授权委托处置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处置能力的,或者跨乡镇行政区、跨两个以上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应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请求,或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5)需要县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各行业(领域)已有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处置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能力,充分利用各类现有的应急救援力量,包括社会行业志愿者救援力量。要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加强合作,信息共享。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提高预警预防水平,加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统一调度,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

  1.5 应急预案体系

  保亭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乡镇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大类组成。

  (1)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事故灾难领域其他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中,《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全县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性文件,是《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项子预案。

  (2)县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和其他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乡镇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乡镇应建立完善乡镇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乡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其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以及各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根据乡镇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专项预案制定的应急行动方案。

  (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相关行业专项应急预案,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1.6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以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7 风险分析

  我县位于海南省南部内陆五指山南麓,东接陵水县(45公里),南邻三亚市(76公里),北连五指山市(39公里),境内通车公路118条。行政区域总面积1153.24平方公里,占海南省陆地面积的3.4%,是海南省“大三亚”旅游经济圈市县,主要旅游景区有海南呀诺达雨林文化旅游区(5A级)、海南槟榔谷黎苗文化旅游区(5A级)、七仙岭温泉国家森林公园(4A级)和神玉岛旅游度假区、茶溪谷景区、什进村布隆赛乡村文化旅游区,主要娱乐项目有高空滑索、玻璃栈道、攀岩、皮划艇、温泉泳池等。随着自贸岛、国际旅游岛的建设,保亭县旅游生产安全事故和运营车辆交通事故预防尤为重要。据统计“十三五”期间我县生产安全事故就主要集中在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此外,工矿企业生产事故、建筑施工事故也面临多发局面;台风造成的供电、供水、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发生几率较高;经营、使用、运输和储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一直是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的重点;有限空间事故也不容忽视。

  保亭县主要行业(领域)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如下:

  (1)旅游行业事故:随着我县旅游业的发展,游客增多,旅游行业发生事故的概率也随之增加。保亭县旅游景点主要以森林景观、高空娱乐项目、水上娱乐项目为主,主要潜在事故为人员溺水、火灾、高处坠落、运营车辆交通事故等,需引起重视。

  (2)陆上交通运输事故:车辆交通事故主要是运营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撞车、翻车等事故。从事危险物品运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还可能引起危险品泄漏、火灾甚至爆炸事故。

  (3)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是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主要事故类型为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中毒和泄漏等。

  (4)烟花爆竹事故:主要是烟花爆竹在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主要事故类型为火灾、爆炸。

  (5)建筑施工事故:主要是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高处坠落、触电、机械伤害等事故。

  (6)特种设备事故:主要是各类电梯运行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爆炸、特种车辆的车辆伤害、起重设备的起重伤害等事故。

  (7)非煤矿山事故:保亭县的非煤矿山主要为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石场容易发生的事故类型主要为物体打击、坍塌事故、坠落事故、爆破事故、触电事故、机械伤害事故和车辆运输事故。

  (8)人员密集场所火灾爆炸事故:高层建筑、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以及衍生的楼房倒塌事故。

  (9)有限空间事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市政工程存在大量有限空间作业,这些作业场所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从而发生人员中毒、窒息伤亡事故。

  (10)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保亭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包括县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当生产安全事故同时涉及两个以上行业(领域)的,或者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的,由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县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相应类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

  各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根据实际,可组成由镇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有关部门参加的乡镇(七仙岭农场、新星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先期处置。

  2.1.1 县应急指挥部

  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担任。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委编办、县纪委县监委、县司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县国资委、县科工信局、县资规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委、县旅文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保亭中队、保亭供电局、中国电信保亭分公司、中国移动保亭分公司、中国联通保亭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为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事故级别和救援情况,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3)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期处置,并协助上级指挥部做好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

  (4)负责处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省政府授权委托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5)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6)完成上级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依据本行业(领域)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建,并认真履行职责。

  2.1.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县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承办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联系、协调和指导县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和乡镇(七仙岭农场、新星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编制和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组织指导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6)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保障生产安全;

  (7)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言论引导等工作。

  县人武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县委编办:完善安全生产各监管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等工作,理顺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工。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大型群众性活动、剧毒化学品使用和烟花爆竹燃放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县纪委县监委:负责对安全事故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部门的公职人员和监察对象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照规定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县司法局:负责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受县政府授权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办理工作;组织编制和综合管理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和演练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相关规划;负责县级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组织、指导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除道路交通范围内、社会停车场、住宅区以及交通场站外)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县国资委:负责组织、指导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并督促监管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县科工信局:负责指导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参与工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县资规局:对非煤矿山因自然因素引发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县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经费;负责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抓好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教育课程和课时等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统一调集、协调县、乡镇道路运输车辆,组织县、乡公路抢修与维护,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通道畅通,做好县、乡镇道路运输,公路建设等领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建设行业领域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他特种设备;负责指导全县燃气、房屋建筑和物业管理从业单位、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燃气事故抢险、工程抢险专业保障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河流、水库的水情、险情及泄洪等信息;参与组织协调水库运行、水利工程建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指导卫生健康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传播。

  县旅文局:负责组织、指导网吧、娱乐场所、旅游景区、酒店、公共文化服务单位、高危体育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旅游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指导、监督公共文体活动举办单位制定应急预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牵头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指导、检查和督促特种设备行业应急管理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数据。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救助站、福利院、殡葬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结合事故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省和县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受害人员的后期处置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地震、生态环境、园林绿化、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县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总工会: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会同行业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武警保亭中队:负责根据县政府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保亭供电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组织实施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中国电信保亭分公司、中国移动保亭分公司、中国联通保亭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各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县有关部门根据县政府或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2.3 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县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及县相关单位负责人、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救援专家等为成员,负责制定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4 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可成立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工作组,应急救援工作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救援工作组的参与单位。各应急救援工作组牵头单位要结合应急处置特点和应急资源情况,预先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日常演练,提高应急组织协调能力和反应时效。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及事故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综合协调、联络各专业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县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专业组完成事故现场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情况的汇总、实时记录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对外联络;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协调会;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专家技术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根据发生事故的行业特征,抽调相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提供的应急救援现场的各项数据、指标和事故的种类、事故源等,制定施救方案和突发情况的处置对策、措施,界定危险区域,向指挥部报告;指导应急救援技术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技术咨询,参与现场指挥;协同现场指挥部制定应急结束后的恢复计划,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3)抢险救援组:由现场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或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事发地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专业救援队伍等涉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实施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施救方案,营救、搜救、疏散被困人员;排险、灭火、消除危险源;工程抢险、加固;封闭、控险、洗消、排除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隐患等。

  (4)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有关部门、县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客观公布事故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医疗卫生组:由县卫健委牵头,县、乡镇卫生部门、疾病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

  (6)警戒疏散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武警保亭中队、事发地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事故单位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实施警戒,维持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

  (7)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牵头,县发改委、县卫健委、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保亭供电局以及事故单位配合成立。

  主要职责: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开设“绿色通道”,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和抢险装备运输通畅;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8)环境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及县卫健委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为专家技术组提供现场各项数据、指标,负责水质、土壤、空气、农畜产品、食品和环境污染的控制、处置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9)善后处置组:由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牵头,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委、县总工会、事故单位等单位和社会公益组织组成。

  主要职责是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处理死难人员尸体;调拨、发放应急款物,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因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3 预防、预警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全县范围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防机制,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完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测预警体系。

  3.1 预防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认真分析安全风险大的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以及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实现安全生产总体状况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协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事故风险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2 重要信息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相关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1)地震、雷电、强降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及生产安全、可能引发次生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危险源监控存在严重隐患,可能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险情。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由高至低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进行预警。

  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仍在蔓延。

  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故隐患仍然存在。

  3.3.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按照预警级别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区、严格审查、授权发布的原则,由县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发布,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1)红色预警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并视情况决定,以省政府名义发布,或授权县政府发布。

  (2)橙色预警由县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向县应急办提出预警申请,县应急办报请县应急委主任(县长)审批同意,授权县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3)黄色和蓝色预警由县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自行审批发布,报省应急管理厅及县政府备案。

  (4)对于仅需在行业内部发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在本系统、本单位自行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网站发布。各级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3 预警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咨询电话和发布机关等。

  3.3.4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黄色以上预警公告发布后,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有关应急救援人员要加强应急值班,建立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启封、检修、补充应急装备和物资;制订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开展战前应急训练。

  蓝色预警公告发布后,有关应急救援人员要加强应急值守和联系,关注事态发展。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建议县政府及时提升预警级别。

  3.4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或通报有关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信息报告

  4.1.1 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发地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和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值班电话:0898-83661110)。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和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事发地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分别向县政府总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等部门。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事发地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在确认事故级别后,应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县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4.1.2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的有关事宜。

  4.1.3 事故信息续报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报、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在应急响应期间,每隔3小时汇报一次事故情况。

  4.2 先期处置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当地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范围的,要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2)事发地村(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地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信息。

  (4)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并及时向省政府或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建议启动省级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经省政府授权委托后,按照县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3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从高至低依次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四个等级。Ⅰ级响应、Ⅱ级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Ⅲ级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或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Ⅳ级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

  4.3.1 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政府、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时,县政府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先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情况紧急时,向省政府请求支援;国家、省级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4.3.2 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省政府、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时,县政府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先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情况紧急时,向省政府、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省级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4.3.3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县应急指挥部或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应急指挥部或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评估,并按程序报请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事发地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和县有关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事故处置和救援。

  4.3.4 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县应急指挥部或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跨乡镇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县政府增援的生产安全事故。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各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为主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或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县应急指挥部或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救援需求,提供全县应急力量予以支持。

  4.4 指挥协调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或事故单位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或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具体指挥协调以下内容: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救援工作组,指挥各部门参与事故救援;

  (2)组织制定应急救援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向各应急救援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3)各应急救援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各部门(单位)应服从工作组牵头单位指挥,工作组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救援工作情况;

  (4)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如环境污染),适时通知相邻地区政府;

  (5)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6)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或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县领导批示和指示;

  (7)必要时,提请县应急指挥部或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协调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参加应急救援。

  4.4.1 抢险救援

  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尽快分析事故原因,查明伤亡情况,制定施救方案,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抢险救援,尽一切努力抢救遇险人员,减少财产损失。

  4.4.2 现场监控

  现场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加强对事故现场的安全监控,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4.4.3 医疗救护

  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开展人员救治工作的同时,注意做好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引发其他疫情伤害。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救援需要,组织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采取交通管制,加强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维护现场秩序,为事故救援提供便利条件。

  4.4.4 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对救援环境和作业条件进行科学评估,根据救援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4.4.5 群众疏散

  事态严重需要组织群众疏散时,现场指挥部要会同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及时确定应急避险场所,有序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并做好安置,同时要重点做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治安管理工作。

  4.4.6 工程抢险

  现场指挥部组织工程抢险力量,对事故毁损公路、桥梁、电力、水利、通讯等重要设施进行抢修,为事故救援和当地正常生产提供保障。

  4.4.7 调集征用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救援需要,紧急调集人员、资金、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4.8 信息发布

  由县委宣传部统一发布消息。负责向新闻媒体通报事故伤亡人数、救援进展等情况,凡涉及重大、复杂、敏感事项不经授权不允许个人对外发布信息和接受媒体采访。

  4.5 响应升级

  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它事故,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县应急指挥部或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

  如果预计生产安全事故将要波及周边市县或地区的,应以县政府的名义,报请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协调周边市县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县政府报请省政府、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4.6 社会动员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县政府、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工作。

  4.7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中,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及专家组评估建议,报请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经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准备。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政府协助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较大以上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组织县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负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

  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事故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处理、恢复重建等。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伤人员及遇难者家属,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社会救助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生产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3 保险

  县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5.4 调查评估

  (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上级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建议,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委托县安委办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县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经省政府授权委托后,由县政府负责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行业主管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及事发地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组成,并邀请县检察院参加。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或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评估报告报送县政府,同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提交的应急救援评估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或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5.5 恢复与重建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事故影响的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市政基础设施。

  5.6 惩罚和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类违法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专业救援队伍是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基本力量,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各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建立完善本级、本行业、本单位应急抢险队伍。

  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2 应急资金保障

  县政府、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保障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由县、乡镇财政按照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同时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到足额保障、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时,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6.3 应急医疗保障

  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县卫健委要准确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6.4 应急物资保障

  根据本县不同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县、乡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应急物资的使用按照“各级储备、应急共享、自救互救、政府补助”的原则,建立应急物资共享平台。事故状态下有关各方有义务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自身储备的应急物资。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并对被破坏或毁坏道路和交通设施进行及时抢修,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6 应急通信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建立、更新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县各应急救援队、应急救援专家、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单位的通信联络信息库。县科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通讯运营企业保障事故救援的通信畅通。

  6.7 应急装备保障

  各乡镇、重点行业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型骨干企业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应急救援需要,及时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做好日常养护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确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实现资源共享,快速就近调用应急救援装备,为事故救援创造便利条件。

  6.8 人员防护保障

  各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和各社区工作站、村(居)委会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过程中,相关部门(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分别负责指导和检查室内、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发生事故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6.10 技术力量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或借助省级专家库专家,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 其他事项

  7.1 应急宣传

  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活动,相关媒体机构提供工作支持。

  各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社区、村(居)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 应急培训

  各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应急演练

  县政府以及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重点行业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7.4 预案管理

  (1)县、乡镇各级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2)各成员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含专项应急预案),应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按规定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七仙岭农场、新星居)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跨区域性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向县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2016年12月31日印发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保府办〔2016〕218号)废止。

  8 附件


  附件:1.保亭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组织机构

        2.保亭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3.保亭县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名录

        4.保亭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5.保亭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政策解读: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附件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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