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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22-00346 分  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年07月05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规〔2022〕15号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20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


  为促进保亭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要求,主要聚焦科技创新、招商引资、扩大投资、融资支持与制度创新等方面,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增加有效投资,形成更多产业集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结合保亭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科技创新方面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保府办规〔2020〕3号)、《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保科工信规〔2021〕2号)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招商引资方面

  对将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外符合保亭产业规划和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项目引入到保亭辖区范围内的招商引资中介或其他机构给予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财经媒体、国际金融平台/经贸机构、商会、行业协会/联盟、专业服务机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自然人)。招商引荐人(团队)需同时取得项目投资方和县招商专班双方确认,同一个项目由多个机构协助落地保亭的,需由被引入项目方在提供的确认书中确定唯一一个招商引荐人(团队)作为奖励对象,在招商引资项目公司注册前,招商引荐人(团队)应在项目落地前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项目的投资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收益分配权人、信用状况被列入信用征信失信黑名单的机构以及不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其他机构,不属于奖励对象范围。

  此项工作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一)招商引资奖励条件

  1.招商引荐人(团队)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收益分配权人未持有、变相持有或让其他自然人、组织代持该项目或项目投资方的股份。

  2.引入的项目符合保亭重点产业发展需要,且非房地产或变相房地产项目。

  3.引入的项目在保亭辖区范围内设立,企业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均在保亭的独立法人实体,并已形成实收资本、正常经营或固定资产,且注册时间或迁入时间在本措施正式实施之后。

  (二)奖励标准、方式

  1.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项目投产(或投入运营)且正常纳税;或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对保亭县地方财力贡献达到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招商引荐人(团队)人民币20万元招商奖励。

  2.按项目公司在保亭投入固定资产金额(不包括用地投资)1‰给予招商引荐人(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招商引荐人(团队)引入项目较多较大的或行业特殊的,可以按一企一策与招商引荐人(团队)签订合作协议的,商定奖励对赌条款。

  4.申请时间范围为企业注册之日或迁入之日起3年内。第3项以一企一策方式约定的项目达到对赌条件享受约定的奖励,则不再享受县级其他同类奖补政策。

  三、扩大投资方面

  重点支持保亭产业规划四大主导产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热带高效农业中提炼出保亭特色优势的气候康养、雨林度假、运动探险、文化创意、南药开发、热带果蔬、休闲农业、生物科创、智慧经济、总部经济十大特色重点产业。

  (一)从2022年起按国家统计口径企业年固定资产投资(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额均不含土地成本)奖励,按行业分:

  1.旅游业:对雨林度假、运动探险等旅游企业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包括新建与提质改造、设备购置,按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由县财政局和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2.现代服务业:对气候康养、物流、商贸、现代金融业、文化创意、冷链、会展、南药开发等服务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由县财政局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3.高新技术产业:对生物科创、智慧经济等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由县财政与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负责实施;

  4.热带高效农业:围绕品种培育、品质提升、品牌推广,对符合一定条件且建立惠农利益联结机制的热带特色高效农业项目或通过化肥农药减量、林下间种经济等实现生态价值转换的生态农业项目年度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投资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由县财政局与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从2022年起按国家统计口径企业年经营收入奖励:

  1.旅游业:对雨林度假、运动探险等旅游企业年经营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的(年经营收入不累加),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45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阶梯奖励不抵扣),由县财政局和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2.现代服务业:气候康养、物流、商贸、现代金融业、文化创意、冷链、会展服务业、药物研发等服务企业年经营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年经营收入不累加),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阶梯奖励不抵扣),由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3.高新技术产业:对生物科创、智慧经济等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年经营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由县财政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4.热带高效农业:围绕品种培育、品质提升、品牌推广,对符合一定条件且建立惠农利益联结机制的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或通过化肥农药减量、林下间种经济等实现生态价值转换的生态农业企业年经营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年经营收入不累加),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阶梯奖励不抵扣),由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促进企业“小升规”成长行动实施方案》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融资支持方面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保府办规〔2022〕7号)、《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保人社规〔2021〕1号)、《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资本市场服务脱贫攻坚工作方案》(保府办〔2017〕87号),由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就业服务中心和县金融事务中心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

  完善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政策,积极推进在保亭成立一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充分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的杠杆作用,建立保亭县产业引导基金,推动形成“一园一基金”的格局,提高我县股权投资市场化运作水平。

  五、制度创新方面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制度集成创新行动方案(2021-2022)》(保深改委〔2021〕1号),要求每年预留200万元制度集成创新工作经费,此项工作经费纳入高质量发展资金范畴,可根据实际调剂使用,由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六、管理措施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至2025年,本措施中已出台的政策按原政策时间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建立措施动态评估调整机制,每年对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措施有效性。到期前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本措施中财政补贴由县级财政安排,各专项措施与本措施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措施由县财政局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商县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资金申报、审核流程与绩效管理、监督等职责。

  县审计局依法对本措施执行情况以及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申报主体须对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产业主管部门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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