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保亭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25-00036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年01月23日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23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保亭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县就业服务中心、县征地拆迁工作专班、三道镇人民政府、南林乡人民政府:
《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保亭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
(保亭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项目名称
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保亭段)。
二、项目用地基本情况
该地块用地位于三道镇、南林乡辖区,总面积94.6742公顷(1420.11亩),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88.5761公顷、建设用地4.5552公顷、未利用地1.5429公顷,四至范围详见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被征地权属单位:涉及征收南林乡东方村委会东方、红星、南通、万如等村民小组,东方村委会经济场,南林村委会新村、新民等村民小组,南林乡经济四场;三道镇甘什村委会什密村民小组,首弓村委会准上、准下等村民小组集体土地42.0457公顷;涉及收回海南农垦金江农场有限公司26.9901公顷、海南农垦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5.2691公顷、保亭三道投资有限公司4.9207公顷、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613公顷等4家农垦单位部分国有土地面积共48.2412公顷和未明确权属单位的国有土地4.3873公顷。具体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
四、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单位
由三道镇人民政府、南林乡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各自辖区项目征拆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等单位配合,县征地拆迁工作专班指导三道镇人民政府、南林乡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征拆安置补偿相关工作,以及统筹协调做好清表工作。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一)土地补偿款(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即三道镇按征地补偿标准(72634元/亩)、南林乡按征地补偿标准(64512元/亩)进行补偿。
(二)社会保险费:农垦职工社保费补贴按照《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琼人社发〔2017〕335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按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亩数×当期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个月×50%进行核算。
(三)青苗补偿费:以清点或包干的方式实施。青苗清点依据《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府〔2023〕29号)文件核算补偿款;青苗包干以片区种植作物种类为主,测算青苗包干价,原则上不超过43000元/亩,核算青苗补偿款的土地面积扣除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名贵树种等特殊苗木由三道镇人民政府、南林乡人民政府与被征收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登记补偿依据。
(四)坟墓迁移补助费:参照《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四届二十八次〔2014〕5号)文件,为深化殡葬改革,引导农户迁往公益性墓地建设,坟墓迁移补助费按6500元/座进行补偿。
(五)坟墓搬迁奖励费:在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开展之日起三个月内配合政府做好坟墓搬迁工作的,按10000元/座的标准进行奖励。
(六)坟墓搬迁服务费:由三道镇人民政府、南林乡人民政府聘请专业的殡葬机构协助农户开展坟墓搬迁工作,殡葬机构负责提供棺材、搭设遮光棚、捡殓师、土工等搬迁所需的设施及人工服务。三年以上的老坟按3500元/座收取服务费用,三年内(含三年)的新坟按4000元/座收取服务费用。有主坟由被拆迁户领取坟墓迁移补助费及坟墓搬迁奖励费后,个人支付坟墓搬迁服务费,无主坟由属地乡镇政府从征拆经费中支付。
(七)测量费:由三道镇人民政府、南林乡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第三方测绘机构进行农户土地测量,相关费用按《2002年测绘工程产品价格》等有关规定计提。
(八)不可预见费:按照征地补偿款总额的5%计算,由三道镇人民政府、南林乡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使用。
(九)工作经费:按1500元/亩预算(其中1000元/亩由三道镇人民政府、南林乡人民政府向县征地拆迁工作专班申请,用于开展项目征拆工作。500元/亩由县征地拆迁工作专班用于支付专班人员的各项差旅报销费用)。
(十)房屋、生产附属设施及构建物补偿费:由三道镇人民政府、南林乡人民政府与被征收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评估费用按有关规定计提。
(十一)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社会保障:根据《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和《保亭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由三道镇人民政府、南林乡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县财政局等部门各司其职,为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
(十二)征收集体土地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拆户,由三道镇人民政府、南林乡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协调安置,如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常务会议纪要》(十五届十次〔2017〕4号)文件执行,即县城按照15万元/户、乡镇按照10万元/户的标准进行补偿;涉及国有土地部分房屋参照《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执行。
(十三)过渡安置费:涉及到住房拆迁,被拆迁户不需要提供过渡安置住房的,以实际居住人口4人/户进行测算,按1200元/月/户的标准(如每户实际居住人口增加1人,则增加300元/月/人的过渡安置费),进行拨付过渡安置费用,过渡安置期为两年;两年仍未落实安置的,再延长一年,按原标准的2倍进行拨付过渡安置费,满三年仍未落实安置的,根据被安置人的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按原标准的2倍予以发放一年过渡安置费;需要提供过渡安置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等)进行安置的,不对其发放过渡安置费。
(十四)房屋搬迁补贴:涉及房屋征收需搬迁的,搬迁补贴按照具体房屋征收面积进行发放搬迁补贴,即临时住棚150元/㎡、瓦房或铁皮房200元/㎡、平房250元/㎡、二层及以上楼房300元/㎡。符合安置条件的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房屋搬迁补贴以户为单位进行发放,此费用包括搬出原住房和搬入安置房的全部费用。
(十五)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按《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用地单位或项目业主有招工义务的,应当优先录用被征地农民就业,如未签订招工协议,可由县就业服务中心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岗位推送信息等就业帮扶。
(十六)挖界沟及土地清表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理费以第三方机构评估核算为准。
(十七)电力及通信基础设施迁移补偿费:
1.电力线路设施迁移补偿费:三道镇人民政府、南林乡人民政府向保亭供电局发函,由保亭供电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线路迁改进行可研、设计,编制线路迁改预算,并提供给三道镇人民政府、南林乡人民政府审核确认补偿费用。
2.通信设施迁移补偿费:由三道镇人民政府、南林乡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与运营商协商迁移路由,并按照海南省通信管理局《海南省通信基础设施损毁赔补指导标准》核定迁移补偿费用。
六、征地费用来源与支付方式
(一)项目所需征拆费用由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专项资金保障。
(二)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算收回土地补偿款及职工社保费用,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至土地权属单位。
(三)由三道镇人民政府、南林乡人民政府核算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及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款等费用,经县征地拆迁工作专班审核后,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用于该项目征拆补偿,按程序以转账方式支付各项补偿款至相关权益人或权属单位。
(四)公开、公示各项补偿款拨付信息,主动接受纪检、审计、财政部门对项目征拆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
附件: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保亭段)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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