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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698917944/2023-00013 分  类:科技、教育 发文机关:保亭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 成文日期:2023年01月19日 发文字号:保科工信规〔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9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

2023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县“三区三地”战略定位、《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琼府办〔2021〕24号)和《海南省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2〕38号)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推进我县产业技术创新,推动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指实施主体单位按照县委、县政府部署,针对我县主导产业发展的科技创新需求设立建设,以增强产业技术支撑能力和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为目标,开展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与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技术服务、人才引进培养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研究院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认定县级研究院。

第三条  研究院一般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按章程进行管理,实行灵活的用人机制和经费使用自主权,按照发展目标进行绩效管理和经费使用审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政府根据本地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需求,谋划部署本行政区域研究院的建立和发展。

第五条  县科工信局是研究院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支持研究院建设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县级研究院的认定与考核,围绕我县主导产业谋划建设研究院,指导研究院建设和发展,协调解决研究院在建设、运行和发展中的问题,统筹资源支持研究院发展,推荐申报省级研究院。

第六条  研究院是独立法人单位,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符合产业技术创新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配备一定数量的固定研发人员,科学仪器设施、检验检测设备等运行保障条件,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科技创新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产业科技创新活动。鼓励引进国内外著名科研单位及研发团队,加强研究院能力建设。

第三章  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七条  研究院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参照《海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和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2〕43号)办理)、事业单位性质或企业性质的具有独立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八条  县级研究院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服务产业和建设发展目标,符合产业技术创新的功能定位和工作方向。

(二)重点服务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领域,为我县十大特色重点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三)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四)主要从事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等业务,收入总额(含基本建设)主要(50%以上)来自科技活动。

(五)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性质的年收入总额(含基本建设)应达到100万元以上,注册为企业的应达到规模以上企业。

(六)具备开展产业科技创新发展需要的办公和科研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中试场地和技术检验检测能力等条件设施,具有较完整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

第四章  认定和考核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院,可向县科工信局申请认定县级研究院,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科研创新人才团队,专业人员的年龄、职称结构合理。科技人员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四)具有多元化投入机制。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

(六)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拥有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组织机构,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市场化运行导向。

(七)聚焦产业带动性强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发创新;能够有效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动产业的集聚和发展;能够有效服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第十条  县科工信局常年受理县级研究院认定申请,申请认定县级研究院应按照诚信原则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县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申请书》。

(二)申报单位编制、通过专家论证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县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

申请书、建设运行实施方案是县科工信局组织评审的主要依据。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县级研究院认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和形式审查。县科工信局负责材料受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专家评审。县科工信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做出同意认定县级研究院、不同意认定县级研究院建议。

(三)行政审定。县科工信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同意认定县级研究院、不同意认定县级研究院意见,按程序审定后,经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批复意见。

第十二条  认定为县级研究院的,县科工信局授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牌匾,并每年组织进行考核,研究院年度考核方案由县科工信局另行制定。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确定考核结果。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档次的,县科工信局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县科工信局建立和实行研究院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加强对研究院建设发展情况的跟踪检查和分析报告。研究院应在规定时间据实填报统计材料和年度报告,逾期未填报相关材料,年度考核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档次。

第十四条  研究院更名、合并、撤销等,经县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县科工信局备案。

第五章  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对考核被评为优秀的县级研究院,给予40万元县财政后补助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县级研究院申报县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项目申报数量不受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研究院申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科技项目。

第十七条  根据创新能力和产业发展需求,可以通过定向择优方式支持研究院申报县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被认定为县级研究院后,研究院新增科研办公设施建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不含财政资金),按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被认定为县级或省级研究院后,研究院新增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单个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价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县财政按其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价格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第二十条  县级研究院被列为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纳统单位,且研发投入超过50万元(按国家统计口径数据为准),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认定为县级或省级研究院后,研究院引进高层次人才需要资金支持的,按照《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保委人才办〔2022〕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属于县委县政府部署且符合我县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研究机构,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县政府批准后,直接挂牌筹建县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筹建县级研究院的依托单位与县政府签订建设协议,筹建期一般不超过1年。筹建期间,自评估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程序申请认定。筹建期间可在科研办公设施建设、科研设备购置、人才聘用、经费保障和科技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筹建期满后未获批准认定的,取消筹建资格,并收回财政支持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以上财政支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或补助。若研究院属于县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科研设备、纳统奖励等方面不再享受以上政策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  财政支持研究院建设发展的各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省级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依托单位应纳入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科工信局解释,自2023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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