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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3年第1期)

索  引  号:scjdglj/2023-00023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保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3年01月16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6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3年第1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1021,我局对保亭县城农贸市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其中1批次的食用植物油(食品名称:花生油)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保亭三道为民榨油房

检验机构: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21122日,收到芹菜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后,我局立即将该经营者涉嫌销售不合格花生油的案件线索移交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21123日,花生油《检验报告》送达至保亭三道为民榨油房

经对当事人温红青进行调查,保亭三道为民榨油房2022105日共生产花生油80斤,共销售了80斤,其中用于抽样2.5斤(3L),上述批次花生油已销售完,销售价格15.00/斤。上述花生原料是保亭三道为民榨油房于2022103日从保亭县三道镇的农户手中购进,共收购200斤左右,收购价格为5.50/斤。因保亭三道为民榨油房销售给散客,无法召回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花生油。上述批次花生油的货值金额为80×15.00/=1200.00元,违法所得为1200.00-1100.00元(80×2.5×5.50/斤)=100.00元。

(二)产品控制情况

保亭三道为民榨油房于2022105日生产的上述批次花生油80斤,用于抽样2.5斤(3L),因保亭三道为民榨油房销售给散客,无法召回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花生油。2022105日至今,未发现有客人因食用了上述花生油,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小作坊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保亭三道为民榨油房初次违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认真整改,及时开展整改和产品召回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依据《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24号“裁量阶次:较低、裁量基准: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情形。

县综合执法局决定对保亭三道为民榨油房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5100.00元罚款。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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