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邮箱 移动应用 微信 APP下载 无障碍 关怀版

首页 > 信息公开专栏

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20-00598 分  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年03月26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规〔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03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为促进我县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解决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难问题,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金规〔2019〕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琼银发〔2016〕158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农民小额信贷工作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从贷款申请时间起算,往前两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符合以上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及小微企业向经办银行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解决个人创业者及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二条 贷款程序和用途。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经办银行核贷、人社及扶贫主管部门审查、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经办银行及各主管部门要在贷前尽责调查的情况下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对获得省级或地级市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贷款用途仅限于借款人生产经营周转,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房地产开发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的行业,不得用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贷款额度与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合伙创业的,合计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四条 贷款利率与贴息。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资产、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决定,个人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基础利率上浮7个百分点。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面向创业者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最高不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贴息,贷款合同利率低于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的,按贷款合同利率贴息,超出按规定给予贴息的利息部分由个人承担。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给予贴息,贷款合同利率低于基础利率的,按贷款合同利率给予贴息,超出按规定给予贴息的利息部分由企业承担。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中央及省级对特殊时期允许展期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除外)。

  第五条 创业担保基金。创业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创业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目前我县创业担保基金规模为218万元,财政部门可根据主管部门和经办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需求,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补充创业担保基金。

  对负责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当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本金的1%适当给予管理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创业担保贷款的运作与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

  第六条 贷款管理与考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开展、资格审查、贴息申报、宣传、指导、考核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创业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及奖补资金等资金管理工作,配合县就业服务中心做好考核工作;县扶贫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核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格审查工作,配合县就业服务中心做好考核工作;保亭扶贫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及协同经办银行进行创业担保贷款调查、追偿工作;经办银行负责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替借款人向县就业服务中心及县扶贫工作办公室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提供咨询服务等;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组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监管、协调各部门与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等工作;县金融事务中心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创业担保贷款发生坏账时,创业担保基金与经办银行按8:2的比例分担坏账损失,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到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收回以前坏账损失的,按8:2比例分别回补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经办银行。

  对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不超过1%的比例进行奖励,奖励经费由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平均分配,若经办银行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占创业担保贷款总发放额一半以上的,奖励经费由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按7:3比例分配。

  第七条 贷款服务。创业担保贷款实行一个窗口办理,由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受理后,提交县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贷款申请提交县扶贫工作办公室审核,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不能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贷款期间,经办银行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第八条 监督与审计。经办银行负责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进行跟踪,县金融事务中心、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组、县财政局、县就业服务中心定期对经办银行及创业担保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若期间中央及省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变化,按中央及省级政策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微信
X
分享到: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83668261   政府综合服务热线:0898-12345

琼ICP备0500004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90002     琼公网安备469029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