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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实施慈善项目后应如何开展信息公开?

来源: 发布日期:2024-11-04 19:37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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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十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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