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下月起施行
推动市场主体登记由“核准制”改为“确认制”
本报海口4月24日讯(记者:邱江华)4月24日,“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五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专场在海口举行,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全面施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到2025年,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总体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市场主体大幅增长;到2035年,营商环境更加优化,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健全。
为最大限度满足市场主体对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完善发展支持政策、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的期待和需求,省人大常委会运用国家赋予海南的自贸港法规制定权,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通过立法确定在海南自贸港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并循此设计和构建了市场主体登记确认、监管制度,持续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坚持宽准入、严监管原则,加强制度创新,构建了登记便利、监管严格、惩戒严厉的自贸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体系。
创新登记确认制度体系。借鉴国际自贸港先进经验和商事规则,充分考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实际需求,《条例》明确由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予以确认并公示,推动市场主体登记由“核准制”改为“确认制”,构建“自主申报+信用承诺”登记体系,市场主体自行承担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责任。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即予以确认并进行公示。将更多自主决策的经营自主权交还给市场主体,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条例》抓住市场主体登记中的关键环节、重点事项,吸收借鉴国际自贸港经验,创新设定自由便利措施,实行最简登记事项、最简登记材料。同时,《条例》简化登记事项,明确将市场主体部分登记、备案事项改为自主公示。并减少申请材料,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免于提交企业自治性材料,最大限度将经营自主权交还市场主体,还明确进一步减少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市场主体相关事项发生变化后,无需重新打印营业执照。
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处罚。在放宽准入限制的同时,《条例》加大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公示信息弄虚作假、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等违法失信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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