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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等问题(含失独家庭)

来源: 发布日期:2024-11-04 19:32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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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单亲家庭和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二)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由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市、区)卫生健康委确认,省、市卫生健康委核查、监督,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三)扶助资金发放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一次性将奖励金发放到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扶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自2024年1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给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8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650元。扶助金发放直至扶助对象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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