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我省哪些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在本省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拥有永久居留权或取得工作许可的外籍人士,可参照本办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问题二: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哪些渠道申请办理缴存?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办理缴存。“线上”方式:可通过“海易办”手机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线上渠道申请办理。“线下”方式:可在我省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
问题三: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存金额如何确定?
答: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存金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其中,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参照我省单位职工标准,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缴存基数不低于所在市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例:以海口市为例,当前最低缴存基数为1830元,最高基数为25641元,海口地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在1830元-25641元区间内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自主选择缴存基数进行缴存。比如选择缴存基数6000元,缴存比例为10%,则月缴存额为600元;选择缴存基数10000元,缴存比例为20%,则月缴存额为2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填报的缴存基数超过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目前海口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547元)应提供本人上一年度收入流水或纳税证明材料;未超过的则无需提供。
问题四:灵活就业人员建缴后是否可以终止缴存,终止后能否再次申请缴交?
答:在我省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终止缴存、因连续4个月不正常缴交也会被终止缴存,终止缴存后也可重新申请开户缴存,但其连续缴存时间自起缴月起重新计算。
问题五:灵活就业人员能否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收入水平变化,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规定范围内,每个自然年度可申请调整一次。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调整后的月缴存额不应低于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或月还款额。
问题六: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与单位缴存职工一样,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享有缴存利息,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另外还可额外享有缴存补贴。
(一)享受低息贷款,节省贷款利息:灵活就业人员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以贷款5年以上为例,住房公积金5年期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3.1%,商业银行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基准利率为3.75%。若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100万元,期限30年,按等额本息方式还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较商业贷款可节省利息支出12.99万元。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缴存补贴:自2024年5月1日《办法》施行之日起,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连续缴存满12个月或按年缴存资金留存满12个月,对12个月的累计缴存额按年利率1%计提缴存补贴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已补贴的缴存额不重复补贴;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累计缴存不满12个月的,不享受缴存补贴。
问题七: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什么条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灵活就业人员符合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房、退休、死亡等提取情形的,可按照本省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此外,还有一条专门为灵活就业人员开展的灵活提取政策,即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在终止缴存满半年后可全额提取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问题八: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与单位职工有何区别?
答:不同于单位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时,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并且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其中:从本省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从异地缴存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同时还需在我省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
除上述不同之外,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利率、贷款额度、还款能力计算标准、办理流程、担保及贷后管理等事项均与单位职工一致。
问题九: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如何偿还贷款本息?
答:灵活就业人员使用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采用对冲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贴息贷款或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则应采用约定提取方式偿还贷款本息。若月还款额超出借款人月缴存额的,超出部分可从其还款银行账户中划扣。
问题十: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停缴公积金或不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什么处理规定?
答:灵活就业人员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停缴、逾期还款等失信行为的,省公积金管理局有权按照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失信评价管理,并向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失信信息,适时开展联合惩戒。同时,对逾期还款的,我局将采取短信、电话、上门、划扣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催收,连续逾期达到6个月(含)以上的将提起司法诉讼。
问题十一:灵活就业人员找到工作单位后,灵活就业缴存账户如何处理?
答: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找到工作单位后,应先终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再由工作单位为其办理职工缴存;灵活就业人员在外省工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先终止本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再申请将其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至外省账户接续缴存。
问题十二:职工从单位离职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工作的,能否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从单位离职后,以灵活就业身份再次就业的,可按本办法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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