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海南省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将政府投资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依法做好防风险和补短板,激发各领域投资活力,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利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统筹项目决策、统一项目调度、部门联合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修订出台《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重大举措。《办法》科学总结了长期以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地方政府投资实践经验,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广泛共识,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是贯彻实施《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地方性法规。
《办法》共六章47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政府投资项目概念,适用范围,政府投资方式,部门职责分工。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共14条,明确项目决策依据,项目储备,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审批及重大公益性项目须征求意见,审批程序简化条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审批流程,审批时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明确不得超概算,可研审批调整,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依据,项目预算评审,跨行政区域项目审批,在线平台办理等内容。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共4条,明确计划编制原则、程序及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的条件,年度计划内容,年度计划下达,计划调整及程序等内容。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共16条,明确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及固定价格合同,项目代建制,代建方式,代建合同管理,项目单位职责,代建单位职责,代建单位行为约束,开工建设,不可抗力超概算,概算调整申报材料,竣工验收前工作,项目档案验收,竣工验收及财务决算,产权登记,项目监管及后评价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共5条,明确有关部门责任,项目单位责任,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免除,信用信息记录等内容。第六章附则共3条,明确本办法未尽事宜及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执行依据,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实施日期等内容。
《办法》是在《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省、市县相应规定进行编制,具体说明如下:
第一条:《办法》制定依据。以最新的文件包括2019年4月14日国务院印发的《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作为依据。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概念。参考《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是“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详细列举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具体名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适用范围。参考《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同时考虑到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经济发展基础还比较薄弱,因此在“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社会管理、科技进步、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推进产业结构升级”作为政府投资项目适用范围。另外,对符合政府投资领域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这对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政府投资方式。参考《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另外,强调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部门职责分工。参考《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五条,并根据最新政府职能分工和“一枚印章管审批”制度改革进度,明确各相关部门包括新增的行政审批、综合执法等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项目决策依据。参考《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结合当前情况,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要有利于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第七条:项目储备管理。参考《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七条进行表述。
第八条:项目前期工作。结合保亭实际,增加“拟建项目总投资在限额及以上或项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特别复杂且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项目技术经济论证和方案比较,地勘资料将对项目工程技术方案、投资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单位可完成地质详细勘察后,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为明确项目经费管理,增加“财政部门每年足额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由投资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全县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项目审批。参考《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部门审批。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结合《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针对项目建议书增加“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审查;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相关招标内容”方面审查,审查内容更为全面。
第十条:简化审批程序。参考《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九条,同时结合保亭实际情况,明确纳入相关规划或县人民政府已经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以规划或已明确项目的政府文件代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同时参考政府采购要求400万元以下不用公开招标,增加明确“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并对“总投资在400万元及以上且在限额以下”满足相关条件的项目进行简化审批,项目总投资的具体限额按海南省公布的限额标准执行。根据中共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海南省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项目总投资限额是2000万元。
另外,针对尚未纳入相应规划、不属于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不属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维修改造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总投资400万元以下”“总投资400-1000万元”“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分别明确相应简化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审批。参考《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明确PPP项目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明确不得超概算,可研审批调整,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依据,项目预算评审内容,参考《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五条。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项目审批。明确“项目地域跨行政区域的,应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在线平台办理。参考《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原则及程序。主要参考《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另外,明确“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负责提出县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的财政建设资金额度”。根据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额度、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县委、县人民政府下一年度工作重点,投资主管和其他有关部门分别对其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制年度计划。由投资主管部门汇总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跟踪管理。
另外,强调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并符合相关条件。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内容,年度计划下达,计划调整及程序。参考《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参考《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同时考虑到安全责任、工程质量和审计的重要性,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在严格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的基础上,也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第二十五条:招投标及固定价格合同。参考《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项目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参考《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保亭实际,明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和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宜实行代建制的特殊项目外,总投资在400万元及以上且项目单位不具备自行建设和管理能力、管理人员、技术水平的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代建单位选择。参考《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代建方式和代建合同管理。参考《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职责。参考《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代建单位职责和行为约束。参考《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
第三十二条开工建设条件、第三十三条明确项目不得超概算及确需调整概算的程序,主要参考《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概算调整申报材料。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罗列概算调整申报材料清单,指导具体工作开展。
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前工作。主要参考《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并参考《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质量不合格或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
第三十六条:项目档案验收。主要参考《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竣工验收及财务决算。主要参考《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产权登记。主要参考《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第三十九条:项目监管及后评价。主要参考《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条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追究、第四十一条对项目单位的违法行为追究、第四十二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追究,主要参考《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免除。为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尽快实施建设,减少相关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顾虑,增加“对已开展前期工作并已使用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确因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政策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等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可免除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信用信息记录。主要参考《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同时强调项目单位对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同时报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五条:明确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明确本办法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保府办〔2017〕210号)和《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条款的通知》(保府办〔2019〕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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