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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3-18 21:47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一、起草背景

  2016年以来,土地、房产开始整合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我县群众在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上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登记及因房屋上市出售手续过程中个别部门存在推诿扯皮,照成群众多头跑,办事难、办事长等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做好一窗受理改革工作,有效提升行政效率,实现便民、惠民、高效、廉洁的审批目标,我局会同有关单位研究起草了《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登记及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动一窗受理改革措施落地。

  二、适用范围

  根据原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第三条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国有划拨土地上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三、上市交易的准入条件

  (一)上市交易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是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权属清晰的全部产权住房;

  (二)部分产权住房向全部产权住房过渡,换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上市交易;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住房;

  (2)住房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住房;

  (3)已确定属房屋拆迁范围内的住房;

  (4)产权有争议的或者产权共有的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住房;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住房;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住房;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住房;

  (8)其他依法不得上市交易的住房。

  四、上市交易申请及办理流程

  (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应经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取得“核准上市通知书”后,向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产权持有人或产权共有人共同签字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和所在建筑的红线图(大地2000坐标);

  5.土地分割转让证明书。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按“利民便民”、原则,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一窗受理,补办土地出让不再履行呈报县政府审批程序,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误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不动产登记部门组织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购买方(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签订该宗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中需载明宗地位置、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土地出让起止日期及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等,同一建筑其他各套房屋上市交易时,只履行相应手续,不再重复签订合同。

  2.合同确定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向购买方发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中载明住户姓名、交易日期、房屋面积、土地出让金额等,注明其权利义务源于该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土地使用权类型由划拨转为出让,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会同已进驻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厅工作的房屋交易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完成不动产转让过户手续。

  五、施行时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登记及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为三年,自2021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6日。


    文件链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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