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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政策问答之八:兜底保障衔接政策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2-08 14:57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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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评估认定

  1.最低生活保障评估认定主要看哪些指标?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主要指标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和刚性支出。家庭消费作为评估认定的辅助指标,存在不合理的高消费且不能说明理由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状况超标。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主要包括哪些人?是否要求和户口本一致?

  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以及在校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已成年但未分家子女(无论是否共同居住),如和家庭共享收支须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否则应计算赡养费。主要看是否共同生活,并不要求和户口本完全一致。

  3.怎样计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是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申请(复核)之日起前12个月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4.哪些人可以原则上认定为具备赡养(扶养、抚养)能力,其供养人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法定义务人具有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超过当年年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拥有车辆价值超过15万以上的中高档汽车(可按照车辆购置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认定)、2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经商办企业等生活宽裕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认定具备赡养(扶养、抚养)能力,其供养人不纳入低保范围。

  5.家庭货币财产达到什么条件,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家庭人均拥有存款等货币财产总值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政策出处:海南省民政厅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法》的通知(琼民规〔2020〕1号)

  6.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有什么变化?

  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政策保持总体稳定。重点加大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困难户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救助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救助措施综合施救。

  7.如何发挥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

  村(社区)基层组织应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村(社区)基层组织应定期走访、发现困难群众,及时掌握农村低收入人口收入、生产生活条件等变化情况,跟踪监测家庭状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主动发现,形成主动救助合力,确保困难群众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8.哪些困难情形可以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

  对因交通事故、溺水死亡、突发重大疾病等遭遇特殊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情形,以及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寒冷高温等极端天气可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9.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应该多长时间进行经济核查?

  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金额度。

  10.农业转移人口可以办理城市低保吗?

  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城,在城镇务工、创业、就学、生活的我省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居住证在居住地申请城市低保。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居住证的,救助申请人需就居住状况出具书面承诺,乡镇(街道办)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者民主评议等多种方式,综合判断其居住生活情况。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可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二、养老保险衔接政策

  1.衔接过渡期(2021年至2025年)内,哪些对象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政策?

  衔接过渡期(2021年至2025年)内,低保对象、炉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参保人,县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最低缴费档次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保费,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持证一级或者二级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的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应按照最低缴费档次为其代缴全部保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具有多重身份属性的人员,不能重复享受。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是否计入家庭收入?

  “十四五”期间,在认定农村和城市低保对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3.如何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5年过渡期内,允许年满60周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通过补缴保费方式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自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次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

  4.如何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正常调整?

  参保居民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次年起,每年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年度计发系数,重新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的地方基础养老金;重新核定的地方基础养老金从每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5.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在核定地方基础养老金上有何倾斜?

  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在重新核定地方基础养老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其地方基础养老金中与缴费指数挂钩的部分加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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