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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政策问答之十:财政投入衔接和扶贫资产管理政策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2-08 14:57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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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政投入衔接政策

  1.衔接资金在投入规模上有什么要求?

  年度预算中,省级和县级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地实际需要安排衔接资金,确保年度资金投入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衔接资金使用范围有哪些?

  衔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在三方面:一是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重点围绕产业和就业领域,对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二是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支持欠发达地区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包括特色种养、乡村旅游等,洋浦经济开发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带农惠农前提下适当拓宽产业范围),补齐基础设施短板,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三是其他支出。主要包括可以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中央对政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资产管护费。此外,省级和县级财政衔接资金还可用于光伏发电、天然橡胶价格保险等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以及我省调整优化后的特惠性政策。

  3.衔接资金在哪些方面禁止使用?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监测预警工作经费以及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购买养老保险和人身意外商业保险等)。

  4.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方面的占比是多少?

  衔接资金应优先支持产业发展项目,年度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项目比例不低于50%,并逐年提高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占比。

  5.补助到人到户的资金在发放方式方面有什么要求?

  补助到人到户的资金统一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政策出处:《海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农规〔2021〕10号)

  6.涉农整合资金在使用上有什么要求?

  脱贫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要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整合资金优先用于产业项目,支持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鼓励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凝聚支持合力。

  7.涉农整合资金在增幅上有什么要求?

  在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整合资金时,安排5个脱贫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低于每项资金的平均增幅,或确保当年安排5个脱贫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

  8.在支持脱贫县开展涉农资金整合上有什么规定?

  中央和省级财政整合资金原则上按照原渠道下达脱贫县,并取消专款专用规定,由脱贫县按规定自主统筹整合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干扰脱贫县按规定使用整合资金。

  9.涉农整合资金哪些方面禁止使用?

  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单位公用经费、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

  政策出处:《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琼财农〔2021〕310号)

  二、扶贫资产管理政策

  1.扶贫项目资产的概念。

  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定点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各类扶贫项目资产。

  2.扶贫项目资产的分类。

  扶贫项目资产类别按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三种类型进行分类。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和以村集体或贫困户名义入股经营主体的股权资产,主要包括农林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股权债权类资产等。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的资产。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含监测户,下同)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3.扶贫项目资产的确权登记、产权移交和台账建设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产权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

  (1)确权登记。要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贫困户名义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产权归属贫困户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的扶贫项目资产,按照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

  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

  对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

  对产权不明晰的扶贫项目资产,由县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确权。

  (2)产权移交。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按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并按照上述确权原则及时将项目资产移交所有者。项目资产移交单应加盖交接双方公章。因政策调整或工作需要导致项目资产权属变更的,应及时履行审批及资产移交手续。

  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应依据资产移交单及时将项目资产信息录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或农村“三资”管理系统等相关管理体系,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并分年度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台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台账建设。应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更新本县扶贫项目资产总台账,经县政府审定后在县、乡镇、村三级同时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的后续管理责任。

  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负责牵头研究部署,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有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建立目标明确、责任清晰、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

  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指导乡镇、村委会做好本行业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要加强本区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适时组织对本区域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村委会要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加强对本村的扶贫项目资产的监管。

  5.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的后续管护。

  根据项目资产特点,加强后续管护,明确管护责任、管护标准和管护经费来源等。鼓励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保障项目资产功能正常,防止资产损毁流失。

  (1)对经营性资产的后续管理。应做到资产管护与资产运营工作相结合。对采取自主运营方式的,由项目资产运营主体负责管护,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对采取承包运营、租赁运营、入股市场经营主体运营方式的,在协议中明确项目资产的管护要求,管护经费原则上由资产经营主体承担,并定期向资产所有者报告资产的运营情况。资产所有者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运营状况及保值增值情况进行检查,要切实承担起有效监管责任。

  (2)公益性资产的后续管理。对纳入国有资产的公益性资产,有关行业部门对资产管护已有具体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有关行业部门对项目资产管护尚无具体规定的,由产权归属的资产所有者结合实际落实项目资产管护责任,管护费用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对纳入村集体资产的公益性资产,由村集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参与管护,也可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等方式进行管护。管护费用可从本村集体经营收益中安排,确有困难的,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对到户类资产的后续管理。由农户自行管理,村委会、乡镇政府和有关行业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真正发挥效益。

  6.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的后续运营。

  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运营或通过承包运营、租赁运营、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等多种方式开展运营。

  (1)规范运营协议内容。经营性资产运营协议条款中须明确经营责任、经济效益、帮扶机制、退出机制等内容,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在村内信息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实施。村委会干部负责经营性资产运营的,可在项目实现盈利的前提下按照同工同酬领取一定报酬,相关报酬计入运营成本。

  (2)加强项目资产管理。经营性资产运营过程中,资产所有者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对运营项目的跟踪监测,发现风险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和运营效益。

  (3)择优选择运营主体。对于采取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运营经营性资产的,运营协议到期后,应当重新选择运营者,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原运营者,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4)创新项目资产管理模式。鼓励以乡镇为单位,统筹整合各村的经营性资产统一委托实力强、信誉好和财务管理规范的公司进行运营,提升项目资产的抵御风险能力和运营效益,受托方可按收益的一定比例作为运营费用。

  (5)合理使用到期股金。对入股经营主体的资金,合作协议到期后,应依法回收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项目。

  7.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的收益分配使用。

  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项目。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

  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村委会的办公经费和干部补助。鼓励采取设置公益岗位等方式实施相关项目,所设公益岗位应优先聘请脱贫劳动力及监测对象。

  经营性资产运营收益分配方案由村委会制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在村内信息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执行,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8.严格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扶贫项目资产能够发挥预期效益的,原则上不得处置。

  因自然损耗、市场风险、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资产不能发挥预期效益的,需履行有关程序及报批手续后妥善处置。属于国有资产的扶贫项目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其处置收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村级资产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方案由村委会制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在村信息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并报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涉及拍卖、转让扶贫项目资产的,应进行资产评估。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政策出处:《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府办函〔2021〕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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