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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政策问答之九:兜底保障衔接政策(二)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0-27 17:00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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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困人员认定

  1.特困人员认定主要有哪些条件?

  同时具备3个条件的我省户籍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该向哪里申请?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凭居住证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3.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哪6项指标综合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进行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能同时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吗?

  不能。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5.在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过程中,特困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上交村(居)委会或乡镇政府吗?

  不需要。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办和享受过程中,特困供养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

  政策出处: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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