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政府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参照《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保亭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办法》主要对地方政府储备粮的存储管理、财务管理、动用管理、监督检查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力求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保障政府储备安全,提升储备调控效能。
三、涉及范围
《办法》涉及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储备粮管理、运营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四、关键词诠释
县级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包括县级储备稻谷、大米、食用植物油。
承储计划总量,是指下达给储备粮承储企业的全部储备粮品种的总量。
优先动用权,是指粮食的粮权属于企业,政府与企业签订协议并给予适当费用补贴,应急情况下,企业将本企业粮食优先出售给政府进行动用。
承储企业,是指直接承担县级储备粮承储计划,并受县粮储局等相关部门监督和管理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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