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促进全社会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形成良性供水价格机制,保证城市供水企业健康发展,推进保亭县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经县政府同意,出台了《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供水价格分类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2.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公共厕所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特种用水主要包括美容、美发养发(不含传统理发)、美体、洗浴(含桑拿、足疗、水疗)、经营性游泳池、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及练习场、水上乐园、溜冰场、马场等用水。
(二)自来水供水价格标准调整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阶梯水价分为三级,比价关系为1:1.5:3,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用户、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在实现抄表到户后才实施。
第一阶梯水价调整为1.80元/m³,水量基数调整为20m³/户•月及以下(含20立方米);
第二阶梯水价调整为2.70元/m³,水量基数调整为21-30m³/户•月(含30立方米);
第三阶梯水价调整为5.40元/m³,水量基数调整为31m³/户•月及以上。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第一级阶梯价格每立方加价0.05元计收。
对低保户家庭的优惠政策。低保户家庭基本生活用水价格不做调整,仍按1.17元/m³执行。
2.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
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2.60元/m³;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3.82元/m³;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发改字〔2020〕158号)文件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府办〔2015〕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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