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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问答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1-19 18:14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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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额度多少?

  对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含边缘户),以户为单位发放的,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抵押免担保、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或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政策出处:《关于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琼金监发[2021]62号)》

  2.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政策要点是什么?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是银行,以户为单位向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含边缘人口)提供原则上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抵押免担保、不高于基准利率、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信用贷款。

  政策出处:《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

  3.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对象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一65周岁(含)之间。

  政策出处:《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

  4.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用途是什么?

  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政策出处:《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

  5.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续贷和展期的内容是什么?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和展期一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一次,续贷和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已还清贷款且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政策出处:《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

  6.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发放对象?

  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含边缘户),以户为单位发放。

  政策出处:《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琼金监〔2021〕62号)。

  7.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贷款期限?

  3年期(含)以内。

  政策出处:《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琼金监〔2021〕62号)。

  8.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额度和贴息政策?

  5万元(含)以下全额贴息;对个别确有发展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单户可追加贷款至10万元,但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政策出处:《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琼金监〔2021〕62号)。

  9.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是否需要抵押或担保?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免抵押免担保。

  政策出处:《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琼金监〔2021〕62号)。

  10.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利率政策?

  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

  政策出处:《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琼金监〔2021〕62号)。

  11.脱贫人口小额主责任银行包括?

  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海南省联社,鼓励其他银行机构积极协助主责任银行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政策出处:《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琼金监〔2021〕62号)。

  12.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市县分片包干责任制包括?

  在当地所有乡镇指定农业银行、邮储银行以及海南省联社3家银行机构中设有网点的1家银行机构作为该乡镇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主责任银行。

  政策出处: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琼金监〔2021〕62号)

  13.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工作目标包括?

  对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群众实现“应贷尽贷”,切实满足脱贫群众信贷需求。

  政策出处:《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琼金监〔2021〕62号)《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乡村振兴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琼金监〔2021〕110号)。

  14.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相关要求包括?

  不得擅自提高贷款条件,不得变相停贷、拒贷,

  政策出处:《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琼金监〔2021〕62号)《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乡村振兴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琼金监〔2021〕110号)。

  15.即将到期预计无法回收的贷款应如何处理?

  对于确非主观因素不能偿还贷款的脱贫群众,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且未办理过续贷或展期的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政策出处:《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琼金监〔2021〕62号)《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乡村振兴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琼金监〔2021〕110号)。

  16.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逾期的清收要求?

  各市县相关单位应充分运用跨部门联动催收机制主动参与到基层清收工作中,每个月上门清收至少1次。

  政策出处:《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琼金监〔2021〕62号)。

  17.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逾期且催收无效应如何处置?

  针对已经逾期并且催收无效的贷款,及时启用风险补偿金和采取信用惩戒、法律手段等方式,有效处置逾期贷款。

  政策出处:《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琼金监〔2021〕62号)《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乡村振兴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琼金监〔2021〕110号)。

  18.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逾期率怎么进行考核?

  各市县要持续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逾期率纳入市县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年度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后评估内容进行严格考核。

  政策出处:《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琼金监〔2021〕62号)《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乡村振兴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琼金监〔2021〕110号)。

  19.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通报机制是指?

  对于当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逾期金额高、清收工作进展缓慢、逾期不良率高、放贷比例等影响全省脱贫人口工作质量的市县由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政策出处:《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乡村振兴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琼金监〔2021〕110号)。

  20.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追责问责机制有何要求?

  对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中履职不力,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不到位,影响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考核部门将视情况启动约谈提醒机制,并进行追责问责。

  政策出处:《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琼金监〔2021〕62号)《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乡村振兴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琼金监〔202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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