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1年7月15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点突出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基础上,对关于“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扩展,增加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体现处罚目的是让公民、法人自觉守法,要求处罚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强调公正文明执法。《海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也提出“要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社会危害较小,且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确需采取行政处罚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要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包容免罚精神,认真落实有关法治建设任务部署,特印发《免罚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4.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粮食流通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5.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公布自然资源领域不予处罚清单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告
6.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文化市场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琼旅文函〔2021〕152号)
7.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琼环规字〔2021〕1号)
8.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海南省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琼农规〔2021〕6号)
9.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务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琼商法规〔2021〕3号)
10.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琼人社规〔2021〕11号)
11.海南省教育领域包容免罚清单
12.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琼建规〔2021〕13号)
1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14.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琼应急规〔2021〕3号)
15.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琼市监规〔2021〕3号)
16.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的通知(琼药监规〔2022〕1号)
17.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涉林领域包容免罚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琼林〔2021〕298号)
三、主要内容
《免罚办法(试行)》主要针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的定义以及适用情形、初次违法的认定情形、免罚清单的制定进行明确。同时,根据省级有关部门的免罚清单,制定了我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免罚清单共计包括市场监管等16个领域153项免罚标准。
四、其他事项
(一)《免罚办法(试行)》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的定义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存在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等法定情形的违法行为,满足《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二)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实施该类型违法行为。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用信息双公示平台、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平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记录档案及日常监管部门的档案,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的,可认定为初次违法。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上级机关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基础上制定《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清单(试行)》),同时《免罚清单(试行)》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执法实践予以定期评估和及时调整。
(四)不予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后发现违法行为符合《免罚清单》免罚适用条件的或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法定适用条件的,由行政机关办案部门提出不予行政处罚初步意见,并阐明免于处罚的事实、证据、依据和理由。行政机关收到本机关办案部门不予行政处罚初步意见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当事人教育后结案归档。
(五)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是:第一,针对列入《免罚清单》的事项,违法行为符合清单内该事项不予处罚的全部适用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针对未列入《免罚清单》的事项,行政执法部门综合研判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本县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情形,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的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六)《免罚办法(试行)》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规定为准。《免罚清单(试行)》规定的事项内容与上级部门制定的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为准。
五、实施日期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于2023年10月13日开始施行。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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