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55号),设置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主管全县公安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增加的职责:
(一)交通事故处理员资质外的其他管理。根据《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试行)》(公交管[2005]92号)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增加。
(二)机动车驾驶考场的设立。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第二条,《车辆管理所正规化建设标准》(公交管[2007]146号)第二十七条增加。
(三)收容教育所设立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四条增加。
(四)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0项增加。
(五)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增加。
(六)涉外行政案件办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增加。
(七)机动车牌证和年检的管理审批。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二条增加。
(八)居民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第二条增加。
(九)一年多次赴港澳商务的审批。根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增加。
(十)教练车的管理。
(十一)典当业、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审核及工程验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项、第36项、第37项、第38项、第41项、第42项增加。
(十二)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增加。
(十三)购买硝酸铵审批。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增加。
(十四)普通护照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增加。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指导全县公安机关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依法管理社会治安。
(二)研究制定我县有关公安计划、政策、法规、规章,部署全县公安工作,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五)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六)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七)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八)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九)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十)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十一)掌握信息、分析、预测敌情、社会治安和犯罪情况,并研究对策。
(十二)负责抓好全县公安队伍的党纪党风廉政建设及公安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四)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五)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六)指导预审和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派出所的管理工作。
(十七)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八)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九)负责做好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二十)承办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编制分配和职能划分
(一)执法勤务机构
1.指挥中心(挂办公室牌子)
副科级;核定行政编制6名,其中:主任(兼办公室主任)1名、教导员1名、副主任1名。
主要职能是:负责接报警和指挥处警工作;负责授权的警务指挥及协调工作;负责公安情报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工作;负责机要、信息通信、档案管理等工作。
2.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副科级;核定行政编制3名,其中:大队长1名、教导员1名、副大队长1名。
主要职能是:负责国内安全保卫、反邪教等工作;负责对维权活动、非政府组织进行调查工作;负责民族、宗教、意识形态领域等方面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3.刑事侦查大队
副科级;核定行政编制16名,其中:大队长1名、教导员1名、副大队长2名。
主要职能是:负责刑事侦查、反恐怖、经济犯罪侦查工作;负责刑事科学技术工作。
大队内设4个中队:
技术中队;核定行政编制3名,其中:中队长1名、指导员1名,负责刑事科学技术工作。
重案中队;核定行政编制3名,其中:中队长1名、指导员1名,负责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
经济侦查中队;核定行政编制3名,其中:中队长1名,指导员1名,负责经济案件的侦查工作。
情报信息中队;核定行政编制3名,其中:中队长1名、指导员1名,负责情报资料收集、研判工作,运用信息网络平台预防、打击犯罪工作。
4.交通管理大队
副科级;核定行政编制11名,其中:大队长1名、教导员1名、副大队长2名。
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县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工作;负责交通事故查处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县交通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
大队内设2个中队:
县城中队;核定行政编制3名,其中:中队长1名、指导员1名,负责县城交通管理和承担道路治安巡逻任务等工作。
海榆中队;核定行政编制3名,其中:中队长1名、指导员1名,负责海榆中线辖区内交通管理和承担道路治安巡逻任务等工作。
5.治安管理大队(加挂爆炸危险物品监管大队牌子)
副科级;核定行政编制11名,其中:大队长(兼任爆炸危险物品监管大队大队长)1名、教导员1名、副大队长1名。
主要职能是:负责治安管理、户政管理、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等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银行等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负责警卫工作;负责车站、广场、街道及校园周边等社会面的巡逻防控工作;负责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社会上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活动进行治理;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大队内设4个中队:
侦查中队,核定行政编制2名,其中:中队长1名、指导员1名。
网络安全监察中队,核定行政编制2名,其中:中队长1名、指导员1名。
户政中队,核定行政编制2名,其中:中队长1名、指导员1名。
出入境管理中队,核定行政编制2名,其中:中队长1名、指导员1名。
6.禁毒大队(加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副科级;核定行政编制3名,设大队长1名、教导员1名。
主要职能是:负责涉毒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掌握全县涉毒犯罪动态,研究对策, 打击涉毒犯罪和戒毒法制教育工作。
(二)综合管理机构
1.政工监督室(加挂督察大队牌子),凡有派驻监察室的,均应与政工监督室合署办公
县级公安机关的“政工监督室”,既是县级公安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也是同级纪委的办事机构。
副科级;核定行政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兼督察大队长)、副主任1名;纪检监督专职人员1名,政工人事工作人员1名;督察大队2名。
主要职能是:负责公安政治工作;负责公安纪检、监察、督察、审计工作;负责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工作。
2.警务保障室
副科级;核定行政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工勤人员5名。
主要职能是:负责财务装备、警务保障、科技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3.法制室
副科级;核定行政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主要职能是:负责公安法制方面的工作;负责公安信访工作。
(三)监管场所
1.看守所
核定行政编制3名,其中:所长1名、指导员1名、副所长1名,工勤人员1名。
主要职能是:负责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罪犯实行看守;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罪犯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管理和保障他们的生活、身体健康等。
2.拘留所
核定行政编制3名,其中:所长1名、指导员1名、副所长1名,工勤人员1名。
主要职能是:负责对行政拘留人员看守、管理和保障他们的生活、身份健康等,进行经常性思想教育。
3.戒毒所
核定行政编制3名,其中:所长1名、指导员1名、副所长1名,工勤人员1名。
主要职能是:负责对戒毒人员的管理、教育,帮助他们戒除毒瘾。
(四)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按照现有的行政区划进行设置,实行“一乡(镇)一所”,设立城镇等10个派出所,主要职能是:负责辖区治安防范工作,查处治安案件,办理一般刑事案件;负责对本辖区暂住人口、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危爆物品、消防等管理;指导治保会工作;开展警务区、法律宣传等活动;依法对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人员等监督考察和教育改造等工作。分别为:
1.城镇派出所
副科级;核定行政编制10名,设所长1名、教导员1名、副所长1名。
2.保城派出所
核定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教导员1名、副所长1名。
3.什玲派出所
核定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教导员1名、副所长1名。
4.加茂派出所
核定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教导员1名、副所长1名。
5.三道派出所
核定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教导员1名、副所长1名。
6.响水派出所
核定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教导员1名、副所长1名。
7.新政派出所
核定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教导员1名、副所长1名。
8.南林派出所
核定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教导员1名、副所长1名。
9.毛感派出所
核定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教导员1名、副所长1名。
10.六弓派出所
核定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教导员1名、副所长1名。
四、人员编制
县公安局行政编制131名。其中:局长1名、政委1名、副局长3名。
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8名。
五、其他事项
指导县森林公安局公安业务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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