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索 引 号:bt0000/2016-09721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6年04月06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2016〕37号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06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组织实施。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16-2018年)
为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着力整治我县大气污染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琼府〔2014〕7号)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琼府〔2016〕23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坚持严字当先,狠抓落实,强化追责,针对我县大气污染特点,突出防治重点,明确职责任务,严格监督检查,动员全民参与,强化舆论监督,确保全县环境空气质量只能改善、不能下降。
(二)工作目标
1.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年底,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8%,PM10浓度稳定在2013年水平,争取略有下降。
2.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基本形成“县人民政府对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保障工作机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顺利完成。
二、重点任务
(一)机动车污染治理
1.加快黄标车淘汰。
工作要求:按照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完成“黄标车”淘汰。
考核标准:黄标车淘汰率满足当年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
2.严格报废车辆监管。
工作要求: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报废汽车在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程序的监管,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包括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流向市场。加大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防止报废汽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
考核标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淘汰的黄标车和其他报废车辆应全部销毁。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
3.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工作要求:尾气排放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尾气排放检测不达标的营运车辆一律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落实“黄标车”限行制度,严禁无标车上路行驶。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加强机动车环保抽测,严禁农用车进入城区。2016年启动外省进岛车辆在本省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工作,研究制定无标车、黄标车禁止入岛政策。
考核标准:机动车环保检验率90%;各类机动车均符合上路规定与相关要求。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配合单位:县商务局。
4.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
工作要求: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公交车、出租车应率先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加快加气站、充电站(桩)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大液化天然气供应,满足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发展需求。
考核标准:公共交通系统清洁能源利用率显著提高。
牵头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
(二)城市扬尘污染治理
1.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
工作要求:建筑施工工地应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措施防尘降尘。施工工地禁止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配备降尘防尘装置。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24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应当分类堆放并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运输车辆清洗后上路,车轮车身不带泥,物料不撒漏、不扬尘。施工临时道路应确保道路无浮土、无扬尘。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应停止拆除工程施工。统筹安排建筑垃圾集中堆存、处理、处置场所建设,积极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考核标准:施工工地围挡率100%、工地建筑垃圾与料堆堆场覆盖率100%、施工道路硬化率100%。做到施工作业不扬尘、物料堆放不扬尘、工程车辆运输不扬尘、作业区内不起尘。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
2.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工作要求:加大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运输车辆的治理力度,建立重点路段流动检查机制,严查未实行密闭运输车辆。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道路清扫作业同时采取洒水降尘等抑尘措施,减少道路二次扬尘污染。
考核标准:运输车辆无有效防尘措施不得上路,县城建成区机扫率应达到70%,道路不得有泥土、石子和明显灰尘。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局;配合单位: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建成区裸地和物料堆场扬尘治理。
工作要求:县城建成区裸地及时复绿,消除建成区裸地。强化生活垃圾中转站、搅拌站、渣土消纳场等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过程扬尘。建成区内不应设置各种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必须设置贮存煤炭、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考核标准:建成区无裸露土地,物料堆场的扬尘治理符合相关要求。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县城市管理局。
4.烟花爆竹管控。
划定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区和时段,大力推广使用安全环保型烟花爆竹。
考核标准:烟花爆竹在指定时段和划定区域集中燃放。
牵头单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公安局。
(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1.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
工作要求:在石化、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胶合板制造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2016年,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废气综合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2017年,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废气综合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100%。
考核标准:按时完成重点行业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废气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2.石化化工行业VOC综合整治。
工作要求:石化化工企业应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强化管道、设备与设施的日常维护,加强动静密封点、罐区、装卸、污水收集与处理、开停车、大检修、火炬等十二类污染源的管控,大幅减少无组织排放。建立信息管理平台,设置密封点编号与标识,对易泄漏环节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通过源头控制减少可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排放。
考核标准:按时完成石化行业VOC综合整治方案的相关要求。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
3.挥发性有机物监管。
工作要求: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材料和产品的,包括家装涂料,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和相关要求。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经营企业应定期进行清洗维护,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考核标准: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符合国家和我省要求。
牵头单位: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单位:县工商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
4.油气储运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
工作要求:全县所有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并达标稳定运行。
考核标准:加油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达标稳定运行。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
(四)餐饮业污染治理
工作要求: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2016年,县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率达到80%,县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2017年,县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率达到100%。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考核标准:建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动态台账,定期自查,完成年度控制目标;县建成区不得有露天烧烤行为。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城市管理局;配合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面源污染治理
1.秸秆垃圾等禁烧。
工作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划定秸秆禁烧区,秸秆禁烧区内无秸秆焚烧火点,鼓励秸秆综合利用。建成区及周边严禁焚烧垃圾。禁止在宗教、礼仪、祭祀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香,积极推广使用环保香。
考核标准:秸秆禁烧区内无秸秆焚烧火点,建成区及周边严禁焚烧垃圾。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各乡镇政府。
2.合理施用化肥农药。
工作要求: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禁止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非环保乳油型农药,按期逐步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
考核标准:不得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非环保乳油型农药,农药和化肥使用量逐年减少。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各乡镇政府。
(六)煤炭、油品管控
1.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工作要求:禁止销售和使用灰份高于20%、硫份高于1.5%、热值低于4000千卡/千克的劣质煤炭和含硫率高于4%的石油焦。全县除建材外禁止使用煤矸石,县建成区禁止散烧煤炭。
考核标准:禁止销售和使用劣质煤炭和含硫率高于4%的石油焦。煤矸石和煤炭散烧符合上述要求。
牵头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配合单位: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优质油品供应。
工作要求: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考核标准: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随机抽检管辖区内加油站,油品合格率应为100%。各类发动机燃料均符合要求。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
3.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工作要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考核标准: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
(七)工业大气综合整治
1.强化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
工作要求:实施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对国控和省控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废气排放监督性监测,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建立超标排污企业的黑名单制度。
考核标准:国控和省控大气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对不达标企业及时进行处理。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2.工业企业堆场扬尘防治。
工作要求:工业企业贮存煤炭、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堆场应当密闭;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考核标准:按以上要求防治扬尘污染。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八)环境污染有奖举报
工作要求:2016年6月前,建立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城市不文明施工、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公示各类污染源主管部门举报电话、信箱以及微信举报平台;为方便群众投诉,开展环境行为“随手拍”群众活动,对群众举报的问题限时查处和反馈。设置曝光台,对环境污染行为及时曝光。营造全民参与、社会化治污大格局,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考核标准:2016年6月前,公示有奖举报电话、信箱及微信举报平台,查处及时,奖励到位,形成社会各方面参与度高,举报方便的有奖举报制度。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等。
(九)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和信息发布
工作要求: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每个环境空气自动站均应安排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经费,加强质量保证和控制,确保监测数据客观、准确。及时在政府办公区、旅游风景区及地方门户网站发布地区空气质量信息。
考核要求:全年数据有效率达到国家要求,考核比对和环境空气自动站的运行维护符合要求,运行维护经费落实。信息发布满足《海南省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办法》要求。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成立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领导小组,由盘仁进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具体负责全县大气污染防治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导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评估总结会,每年对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结果公开。
(二)狠抓落实
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应按照《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关于切实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等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根据本单位职责确定工作重点,细化措施,明确各项任务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人,狠抓工作落实,加强联防联控,确保顺利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三)加强通报约谈问责
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企业及时进行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未按期完成其负责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任务的,由县政府直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附件:保亭县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
保亭县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一)负责对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承担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职责;
(三)指导各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检测,对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进行管理,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管理现场检查和执法,做好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对企业料场堆场扬尘进行治理,对秸秆禁烧现场进行检查和督查,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治理,指导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油气回收治理等工作;
(四)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
(一)做好产业结构调整与空间布局优化;
(二)做好能源结构调整,提高清洁能源占比,实施全县充电站(桩)等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
(三)负责全县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
(四)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煤炭管理与清洁能源供应;
(五)负责指导循环经济与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推进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工作;
(六)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原则,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优化城市用地布局;
(二)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建成区物料堆场扬尘控制,建筑节能及供热计量等工作;
(三)做好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四)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
(一)做好县建成区露天烧烤取缔;
(二)做好城市道路机械化吸尘洒水等扬尘防控监管以及建成区裸露地面扬尘治理;
(三)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
(一)负责职责内的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项目清理,落后工艺取缔和落后产能设备淘汰,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新能源汽车推广等工作;
(二)做好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石化化工企业VOC综合整治;
(三)负责引导和鼓励企业对尾矿资源进行利用;
(四)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
(一)做好“黄标车”淘汰及限行,淘汰黄标车的流向监管等工作;
(二)做好未遮盖渣土运输车辆等违规上路车辆查处;
(三)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县公安局:
(一)做好烟花爆竹的禁放、限放以及高香燃烧;
(二)做好环境违法刑事案件立案查处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一)做好施工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淘汰县区剩余柴油公交车、交通运输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等工作;
(二)协助未遮盖渣土运输车辆等违规上路车辆查处;
(三)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县财政局:
(一)负责大气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
(二)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
(三)负责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的资金配套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
(一)负责指导矿山扬尘整治等工作;
(二)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县农业局:
(一)负责出台秸秆综合利用方案等工作;
(二)指导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秸秆禁烧等工作;
(三)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县商务局:
(一)做好“黄标车”销毁等工作
(二)协助推进油品经营主体(加油站)按油气回收治理要求做好达标工作;
(三)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一)积极推广环保香;
(二)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全县燃煤锅炉淘汰及锅炉能效统计工作;
(二)做好煤质、油品质量的抽样检验工作;
(三)做好生产环节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材料和产品的监管;
(四)针对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将大气污染防治、节能降耗纳入考核项,在具体工作中并有相关的工作方案及考核内容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节能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指导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推广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二)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管控;
(二)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协助做好“黄标车”淘汰销毁工作;
(二)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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