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bt0000/2016-10707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6年06月20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2016〕85号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20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
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县污染减排工作,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102号)要求,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我县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承载力为前提,以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约束激励机制为核心,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通过引入市场配置环境资源机制,改革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培育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反映环境资源稀缺性与经济价值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促进经济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强化基础调研,根据省政府安排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结合县内各区域生态管控要求及环境承载能力,科学核定、分配初始排污权指标;立足我县实际,合理划定并适时调整、逐步扩大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范围。
坚持制度支撑,政策激励。根据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配套政策、技术规则、工作制度等,强化监督管理,激励企业入市交易,确保我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有序推进、健康发展。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调控。积极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企业自我约束排污行为,有效发挥政府在交易过程中的引导和调控功能。
坚持公开公正,社会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开企业排污权核定、申购信息、发布超排污权排放和交易中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信息,确保交易公开、公正进行。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范围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对象: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企业,具体对象条件另行规定。对现有排污单位,暂不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相关重点污染物。
(四)工作目标
根据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政策法规、配套管理制度以及技术支撑体系,实施排污权取得有偿化制度,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排污权有偿取得一级市场,在一级市场成熟发展的基础上,推动企业间排污权交易,逐步培育、建立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调查摸底
1.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在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的基础上,按相关技术要求,做好本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的现场调查工作,掌握各重点排污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更新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开展提供环境数据支撑。(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2.配合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省内各区域环境承载力课题研究。以我县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为导向,结合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管控要求,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污染物总量指标的需求,对各乡镇重点污染物环境承载能力进行综合研判,深入分析重点污染物排放对当地环境质量的影响,提出地区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限值,为排污权核定、分配等工作提供技术依据。(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3.配合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我县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现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准和初始排污权专项调研。结合调研结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进行核定,排污单位名单及其初始排污权进行核定,排污单位名单及其初始排污权经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审核后向社会公布。根据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为排污单位换(颁)发排污许可证书。(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二)构建升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法规制度体系
1.配合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制定出台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排污权收储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研究制定排污权核定等技术规则。(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县法制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
2.配合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出台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法制办公室、县物价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3.配合省物价局等部门制定出台我省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及交易手续费收费等标准。(责任单位:县物价局,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财政局)
4.配合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制定出台我省排污权挂牌出让、公开竞价以及协商交易等市场交易规则和流程。(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物价局)
(三)搭建排污权交易平台
1.根据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排污权交易场所要求,建立我县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排污权交易场所,为我县排污权交易的实施及其日常管理提供机构、人员及场地设施保障。(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编委办公室,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2.应用排污权交易信息系统。依托省排污权交易(拍卖)等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和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与我县现有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实现链接,满足实际应用要求。(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生态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
(四)启动排污权交易市场,实施排污权有偿取得,推进企业间排污权交易
1.部署开展排污权申购。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统一部署,开展排污权申购工作,试行推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申请购买排污权指标,其可申购的排污权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核定,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通过一级市场有偿取得排污权,原则上采取政府挂牌、公开竞买方式进行,具体竞买规则另行规定。(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物价局)
2.实行排污权指标政府收储投放制度。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统一部署,通过购买,无偿收回等方式,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排污权予以回收储备。同时,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适时发布排污权出让公告,采取挂牌出让的方式,将政府储备排污权向市场投放。(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物价局)
3.推动企业间排污权交易。按买卖自愿、公平公开和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原则,实行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将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改进生产工艺、加强环境管理、升级治污技术等特定途径形成的“富余排污权”上市交易。(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物价局、县地方税务局)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5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制定《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负责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二)基础调研阶段(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配合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区域环境承载力课题研究,现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准与初始排污权调研、排污权交易立法调研等基础调研工作。
(三)工作筹备阶段(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物价局、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制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政策规定及配套技术规则,组建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应用相关交易信息系统,设立固定交易场所。组织开展全县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换(颁)发工作。
(四)运行实施阶段(2018年起)。应用交易平台,接受县内企业排污权购买申请,组织开展排污权公开拍卖及企业交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更好开展我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加强工作领导,成立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我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成员如下:
组 长:盘仁进(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王 雄(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局长)
组 员:陈进华(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李会能(县财政局局长)
黄雪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副局长)
黄 武(县物价局局长)
欧阳立东(县编委办公室主任)
郭国育(县法制办公室主任)
陈 彪(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林荣标(县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局长王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重要性,对照任务层层分解,切实落实责任,确保按本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着力加强排污权交易日常监管。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把好排污权交易的审批及许可关,核准企业排污权指标申购量、“富余排污权”及其来源等,严防企业通过虚构、虚报排污权指标购买或出售排污权;要加强对参与交易企业的资格审查,引导“富余排污权”向十二大重点产业倾斜出售,促进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县物价部门要做好排污权交易的成交价格监控工作,综合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交易市场活跃程度和企业承受度等影响因素,定期测算、合理核定并及时调整排污权交易价格。
(三)积极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扶持激励机制。为引导企业约束排污行为,鼓励其进场交易,对有偿取得排污权的企业,可综合考虑其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优先安排省减排专项资金补贴。县财政部门、地税部门根据我省实际的鼓励排污权交易的财税等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出让排污权。积极探索企业将有偿获得的排污权用于银行抵押、担保融资、贷款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排污权交易。
(四)进一步夯实环境保护工作基础,强化排污日常监管。着力加强我县环境监管及监测能力建设,在人员编制、装备设备、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妥善解决当前基层普遍存在的环境监管力量薄弱和环境监测能力不足等问题,进一步加大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督检查和监管力度。准确核定排污单位排污量,依法查处超总量排污行为;建立健全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台账制度,充分发挥现有污染源基础数据库信息平台作用,推进企业排污信息的实时发布和更新,确保企业排污在有效监控之下。打牢污染物排放计量基础,加强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监管,加强对国控、省控和市县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测管理,不断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五)强化舆论引导,提升社会认可。在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应借助网络及传统新闻媒体,加强对环境资源稀缺性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使环境资源有价、有限、有偿的意识逐步深入人心。同时,采取企业业主座谈等方式,就排污交易价格、交易形式等广泛征求企业意见,并积极采纳相关合理化建议,消除企业可能存在的抵触情绪,确保我县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六)及时开展阶段性总结,确保工作顺利推进。重视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我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和不足。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不断完善、调整我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体系、技术规范、交易规则等。适时调整、扩大交易范围,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常态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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