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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bt0000/2016-14118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6年07月04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2016〕98号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04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清理整治环保

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做好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函》(琼环函〔2016〕8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法律法规,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清理整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函》(琼环函〔2016〕817号)等文件精神,通过清理整顿,进一步落实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环境监管责任,完善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建设项目的环保手续,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规范一批治污设施不健全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提高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为主,部门负责。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城管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供电局、县科工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主动配合,加强沟通协调,按照环境保护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清理整治有关工作,形成清理整治工作合力。

  (二)分类指导,因企施策。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要充分考虑不同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质量、环境容量等实际,分别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有针对性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整改,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以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时间(2015年1月1日)为界限,分别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规行为发生在2015年1月1日前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取缔,做到关停一批、整治完善一批、验收备案一批。对环保大检查中瞒报未纳入清理整治方案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2015年1月1日后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各相关部门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正确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实事求是提出处理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三、清理范围

  将环境保护大检查专项行动中清理出来、违法行为发生在2015年1月1日前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列入此次清理整治范围,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整治处置完毕。

  四、清理整治措施

  甄别违法违规项目的不同情况,按照已建成项目、未建成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一)已建成项目。对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建成投产或者使用,未经环评审批或未落实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以下情形处理:

  1.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环境和城镇、区域发展总体规划,污染防治等环保措施完善且能满足相关环保标准要求,环境风险可控的,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责令项目限期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信息公开后,报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批准,纳入环保日常监管。其中环境影响小且环境敏感程度低的项目可以直接予以备案。

  2.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环境和城镇、区域发展总体规划,但污染防治等环保措施不到位,或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责令项目限期治理、停产整治,待完成污染整改并经生态环境保护局核查合格后,限期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信息公开后报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批准,纳入环保日常监管。

  3.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和城镇、区域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整改后仍达不到备案条件要求的(不含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公共设施类项目),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停产或关停。

  4.对于交通、城建、环保等涉及重大基础设施或民生工程类建设项目,按要求实施了污染治理措施、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但因为其他原因难以通过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

  5.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或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的,由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依法办理审批收悉,再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在竣工环保验收中直接予以认定,不再办理环境审批手续。

  6.对因相关防护距离内存在环境敏感目标而无法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若符合其他相关环保管理要求的,可先行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未落实防护距离要求的问题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二)未建成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在2015年1月1日后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含2015年1月1日前违法动工建设尚未完工的项目),一律严格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理,由生态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建设,依法进行处罚,对严重污染和破坏生态的项目可以责令回复原状。对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局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三)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高尔夫球场项目,按照国家及省政府统一部署,纳入高尔夫球场专项治理工作予以清理。

  (四)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应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对已建成的无污染或轻污染的项目,应优化简化竣工环保验收程序,加快环保竣工验收工作。放开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市场,具有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可承担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全县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是维护群众环境权益、解决环境隐患突出问题、规范市场秩序、确保群众环境安全的必要手段。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强化工作保障措施,扎实推进工作开展,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切实做好清理整治的相关工作。

  (二)明确部门责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要充分履行牵头负责和综合协调职责,于每月5日前将全县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清理整治工作完成情况上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县公安局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县水务局要依法取缔在环境敏感区内违规设立的入河排污口,其他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责任分工,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三)强化责任追究。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全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的督导,严肃清理整顿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纪律,定期调度和通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提醒,实行公开通报,必要时进行行政约谈。对清理整治工作履职不到位的,发现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后查处不及时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问题的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实施处理、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县纪委监察局要依法依纪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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