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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保亭县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暂行)》等文件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15-05356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5年10月19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2015〕151号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19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县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暂行)》等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县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暂行)》、《保亭县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工作挂牌督办制度(暂行)》、《保亭县整治违法建筑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暂行)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 符兰平(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第一召集人:盘仁进(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召 集 人:刘纬华(县政府副县长)

        韦岳峰(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林 凯(县政府办主任)

        陈立强(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陈明东(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黄明裕(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林孟地(县旅游局局长)

        周贤亮(县农业局局长)

        李会能(县财政局局长)

        吴 雄(县国土局局长)

        王小明(县住建局局长)

        李华宁(县城管局局长)

        邢世荣(县房管局局长)

        陈道义(县交通局局长)

        石永成(县畜牧局局长)

        洪 平(县林业局副局长)

        周洪杰(县水务局局长)

        王万君(省公路局保亭公路分局局长)

        李 宁(县工商局局长)

        吴凌云(县文体局局长)

        王 涛(县卫生局局长)

        李高岛(县商务局局长)

        高和锋(县食药监局局长)

        朱永辉(县城管局副局长、县城监大队大队长)

        郑纪杰(县住建局副局长、县规划局负责人)

        赵承魁(县国税局局长)

        陈 彪(县地税局局长)

        肖正新(县农场管理局常务副局长)

        傅佑能(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克钧(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胡 滨(县供电局局长)

        黄定贤(保城镇政府镇长)

        林兴连(什玲镇政府负责人)

        羊 波(新政镇政府镇长)

        胡陈夫(三道镇政府镇长)

        黄照儒(加茂镇政府镇长)

        吉才雄(响水镇政府镇长)

        黄锦锋(南林乡政府乡长)

        王 魁(毛感乡政府乡长)

        王寿交(六弓乡政府乡长)

        林 宇(县七仙岭农场场长)

        冯巧壮(县新星农场党委书记)

        黄明哲(国营金江农场场长)

        梁海才(国营三道农场副场长)

        易杰祥(省农垦科学院保亭试验站站长)

        李 彬(县自来水公司经理)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领导全县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工作,贯彻国家、省、县有关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重大整治违法建筑行动的具体工作方案。

  (二)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工作过程中的职责分工,检查、督促各部门工作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整治违法建筑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制订、实施全县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确定整治工作重点和重点拆除项目。组织、督促相关成员单位确定本单位、本部门、本辖区要实施整治的违法建筑。

  (四)组织开展全县重大的整治违法建筑行动。

  (五)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各乡镇、农场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必要的调查、摸底,对违法建筑进行巡查,对全县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全面监控。

  (六)组织媒体宣传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曝光违法建筑行为。

  (七)组织查处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违法、违纪案件。

  (八)协调解决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三、联席会议工作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局,主要负责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城管局局长李华宁兼任。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是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承担联席会议会务和成员单位日常联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选派1名同志担任联络员,承担成员单位间的日常联系、信息沟通和联席会议服务等具体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总召集人可委托第一召集人或召集人负责召集。

  (三)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请示总召集人后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向联席会议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四)联席会议召开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起草、印发会议纪要,发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联席会议成员要及时抓好落实,工作情况要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必要时,经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同意,可以通知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工作挂牌督办制度

(暂行)

 

  一、为加大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工作督查督办力度,确保影响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工作的突出问题能得到及时有效地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工作的重大问题,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实行挂牌督办。

  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决定或领导的批示以及《挂牌督办通知书》及时传达到相关责任单位,明确整改期限,督促落实工作措施。

  四、责任单位应就解决问题的进展情况及时如实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并填写《挂牌督办问题化解情况报告单》。

  五、在整改过程中,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对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六、对已解决好的问题,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及时销号,对解决问题力度不大、措施不硬、效果不好的责任单位,在全县进行通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整治违法建筑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县违法建设的管控、查处力度,动员广大群众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监督,倡导和营造全民自觉抵制各类违法建设的良好氛围,形成对违法建设群防群治态势,努力实现保亭县新增违法建设零目标,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有奖举报内容

  我县城乡规划范围内正在建设的未被执法部门发现和查处的违法建筑。

  二、奖励标准

  (一)200㎡以下,每起奖励300元;

  (二)200㎡以上(含200㎡)、1000㎡以下,每起奖励600元;

  (三)1000㎡以上(含1000㎡),每起奖励1000元。

  三、奖励应具备的条件

  (一)发生在保亭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经查确属违法建设,且正在建设的;

  (三)向保亭县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四)举报内容齐全(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地址及违法行为事实等),举报人不清楚被举报人姓名的,应如实提供违法建筑的具体地点;

  (五)最先举报,即违建管理部门此前未发现或未下达《违建通知书》的(以举报记录时间为准);

  (六)举报人应留有真实姓名和具体联系方式,以备查验。

  四、举报方式

  (一)举报者可以采用来信来访举报、电话举报、手机短信、微信等举报等方式。为便于查处和兑奖,举报人应将被举报人的姓名、职业、地址及违法行为事实等内容写详细,并留下自己的电话号码。

  (二)举报电话:0898-83662939

  (三)单位地址:保亭县保城镇保兴西路69号保亭县城市管理局

  五、受理举报工作人员纪律要求

  (一)违法建设管控执法人员及经办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

  (二)任何工作人员不严守受理举报工作纪律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的,将按照《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保亭县查处违法建筑行为行政问责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或重要领导责任者,进行问责。

  六、举报奖励的领取

  由县整违办负责办理举报奖励工作,奖励费用从县城建监察大队财政部门预算中拆除违章执法工作经费中支出。

  (一)整违办核实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整违办的书面通知,到整违办办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由本人持身份证或其它能证明举报人身份的证明材料领取。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应当出示相关证明和举报人的委托材料。

  (三)举报同一违法建筑的,不予重复奖励。多人写信、打电话以及来人投诉举报等渠道举报同一违法建筑的,只奖励最早举报人(信件以邮戳为准,其他以原始记录为准);多人同日写信或联名举报的,只奖励奖金一份。

  七、其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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