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15-01215 分 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5年08月04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2015〕114号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04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机制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机制实施意见
为巩固完善我县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成果,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机制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14〕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机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体系,理顺管理体制,着力解决当前基层医改面临的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问题。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自主权,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优绩优酬的分配激励机制,加大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倾斜力度,充分调动基层卫生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发挥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职能,使广大群众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创新考核制度,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坚持先考核后发放,不考核不发放,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奖勤罚懒,合理拉开差距,形成促进工作任务落实的有效激励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坚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坚持以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为考核重点,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
三、深化编制和人事改革
(一)合理、动态调整基层编制
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县卫生局要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城镇规模的变化,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状况等因素,适时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调整方案。调整方案经县编委办审核,报县编委会审批,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备
县卫生局要结合工作实际,按县编委办核定下达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业编制数,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公开招聘,合理配置公共卫生、医疗和护理等专业人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紧缺专业技术人员的补充,县卫生局要根据《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府办〔2013〕174号)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招聘条件,制定方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符合规定的,可采取考核招聘。充实基层人才队伍,优化人员结构,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的需要。
(三)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明确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代表用人自主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内,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决定岗位人员调整,对严重违规违纪者,适当扣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相关补助金。凡是涉及人事、财务重大事项,必须经单位集体讨论同意并进行公示后,方能执行。岗位调整或变动须报县卫生局人事部门备案。
(四)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一律采取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方式产生,任期三年。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由县卫生局对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收入和任免挂钩。
四、完善财政补偿和收入分配改革
(一)落实人员经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内人员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五险一金”由县财政纳入当年预算统筹并全额安排,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服务收入和财政补助共同负担,比例为1:9。鉴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价制度导致医疗业务收入低,日常工作经费困难的实际情况,医疗收入留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推动卫生工作可持续性发展资金。
由于客观因素导致人员招聘不到位,考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担负的任务十分繁重,如实际在编在岗人数低于编制数90%的,按县编委办核定编制数的90%核定工资总量,超出实际在编在岗人数的经费部分,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内人员月平均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足额做预算安排,由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主用于超出实际在编制人数的在岗人员经费支出。当实际在编在岗人员人数高于编制数的90%时,按实际在编在岗人数核定工资总额。
(二)强化基层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
绩效工资要与技术、工作量和服务质量挂钩,体现按劳分配原则。根据我县医疗卫生实际,为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调整绩效工资结构比,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比例控制为40%,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控制为60%。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县财政逐月拨付,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拨付;年度经县卫生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开展年度工作考核后拨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与奖惩,并根据考核结果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或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分配应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严禁将个人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绩效工资,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县卫生局根据对其考核结果统筹确定。
(三)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工作积极性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从实际出发,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结合医务人员工作特点等因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提取30%~50%(视本单位收支结余情况确定)作为奖励基金,列入绩效工资增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提取20%以内的结余资金设立职工福利基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节假日值班、急救出诊、抢救危重病人误时等劳务补助应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列为业务开支。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按如下标准执行:值法定节日班的医务人员,按每人每天200元内的标准奖励;急救出诊、抢救危重病人误时补助为每人每次50元,以上类似的医务人员所需经费从相应的医疗业务经费中列支。
(四)保留合规的津贴补贴等项目
县财政局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津贴补贴项目,并列入年度预算。国家和省规定的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妇女补贴、独生子女奖励费、医疗卫生津贴应予以保留。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是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属于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不实行工资统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编制和收入分配意见实施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五险一金”由卫生局拨付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资不再实行统发。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统筹协调机制;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检查,认真总结经验,主动支持配合,及时帮助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突出重点,强化实施
各部门要围绕改革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深入宣传,注重引导
各部门要坚持医改正确的舆论导向,正确认识当前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各项改革政策的解读工作,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深化医改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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