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17-21285 分 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7年06月01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2017〕84号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1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小微企业“助保贷”
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县辖各金融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10号)文件精神,加大对我县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搭建政府、企业、银行三方合作的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平台,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合作银行给予“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企业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政府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而发放的信贷业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由县科工信局作为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缴纳企业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小微企业池”管理办法由县科工信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 “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以下简称“助保金”)由“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组成,用于合作银行对企业发放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的增信和风险补偿。
“企业助保金”是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助保贷”额度的规定比例,在借款前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损失的贷款。
“政府风险补偿金”为县人民政府授权助保金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出资缴纳的铺底资金。合作银行对铺底资金放大10倍办理“助保贷”业务,发放优于同业水平利率的信贷业务。
第四条 “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转,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助保贷”业务的政府投入、融资规模、风险补偿以及确定合作银行等重大事项决策。组长由县政府分管科工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县科工信局、县工商联、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委、县人民银行、合作银行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县科工信局是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助保金管理机构,负责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设助保金专户、管理“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及与合作银行确定入池企业;协助合作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调查、索偿等事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风险补偿金”的筹集,对“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工商联、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委等行业主管部门是助保金管理协助机构,负责根据我县的产业发展规划,向行业宣传政策,负责“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推荐工作,并适时监控企业贷后发展,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企业的发展状况;县人民银行负责企业的信用监督工作,并指导监督合作银行助保贷业务的开展。
合作银行负责积极满足“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贷款需求,负责定期向领导小组通报助保金使用信息和贷款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首期“政府风险补偿金”总规模不超过500万元,合作银行总贷款投放额度达到约定的最大放款倍数后,由领导小组视情况决定是否补充“政府风险补偿金”。“政府风险补偿金”由合作银行按照同期定活两便利率计算利息,计入风险补偿金专户。
存放在每家合作银行的“政府风险补偿金”金额不高于全县安排的铺底资金总规模,可根据贷款实施情况分批存入,即首期存入的铺底资金100万元,待合作银行贷款投放额度达到约定的最大放大倍数,再存入下一笔“政府风险补偿金”,存入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小微企业池”中的借款企业应在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前,先行缴纳“企业助保金”,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2%—4%的比例(信用类贷款可适当提高比例)自愿缴纳,若取得借款后当年度有新增借款金额,则需按增加的借款金额追加缴纳助保金。“企业助保金”由合作银行按照同期定期利率计算利息,计入企业助保金专户。
第九条 “助保金”账户以财政资金专户开立,分为“企业助保金”账户和“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均为政府专项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专户管理。账户内资金仅限于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办理“助保贷”业务中发生危及合作银行债权情形时,用于偿还“助保贷”债务本金、利息和罚息。除双方共同确认为代偿、补偿外,账户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十条 “助保金”存续期至借款企业对合作银行的最后一笔“助保贷”贷款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对还款记录良好的企业贷款结清后,可对代偿后的“企业助保金”剩余部分给予返还;企业发生代偿损失的,如超出本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则不再予以返还。每年4月30日为“企业助保金”核算时点。
第十一条 通过“助保金”增信的借款企业为在保亭县注册设立的小微企业,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入选“小微企业池”;
2.满足在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
合作银行在完成对借款企业的考察后,根据自己的操作规程审批将《“助保贷”企业推荐函》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县助保金管理机构备案,县助保金管理机构接受备案视同于同意合作银行授信方案及相关合同的约定。在借款企业足额缴存助保金后,合作银行方可向借款企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县助保金管理机构及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 当“助保金”借款企业发生危及合作银行债权情形时,合作银行应及时催还并告知县助保金管理机构,经合作银行认定其已无法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合作银行可启动代偿、追偿程序。合作银行向县助保金管理机构提出“企业助保金”代偿申请,经县助保金管理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使用“企业助保金”先行履行代偿责任。
第十三条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以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按6:4的比例分担。合作银行向县助保金管理机构提出“政府风险补偿金”补偿申请,经县助保金管理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县助保金管理机构报“助保贷”业务领导小组审批后,履行“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责任。
第十四条 在实施“企业助保金”或“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后,县助保金管理机构委托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借款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冲抵利息、罚息后,按6:4的比例清偿“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方债权。
第十五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率如达到50%,“助保贷”业务将暂时中止,合作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待追偿程序弥补一定损失后,视情况重新启动“助保贷”业务。县助保金管理机构将追加资金,补足“政府风险补偿金”。
第十六条 合作期内,“助保贷”业务最高代偿金额以“助保金”专户余额为限,“助保金”代偿责任至“助保贷”贷款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助保金”代偿责任履行完毕后,县助保金管理机构报“助保贷”业务领导小组同意后撤回剩余的“政府风险补偿金”。
第十七条 合作期内,“助保贷”业务合作机制经县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
第十八条 借款企业应按照县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助保金管理机构及相关协助部门要加强助保金的使用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县助保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定期向“助保贷”业务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通报“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设立“助保金”监督组,由县审计局负责人任组长,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政府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小微企业“助保金”实行年度审计制,县审计局每年对助保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相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责任并督促各成员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助保贷”贷款的借款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其加入“小微企业池”的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及企业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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