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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土地征收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22-01223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年01月13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规〔2022〕4号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27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土地征收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土地征收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土地征收制度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审慎稳妥、扎实有序推进我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土地征收是指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的,适用本方案。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法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

  以“行政管理”属地原则,县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征地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本乡镇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具体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范围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可以依法进行土地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县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开发边界范围内、经省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成片开发建设活动,还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成片开发,原则上应该集中连片,特殊情况经省政府批准,面积可以适当降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被征收地块是否用于公共利益项目存在异议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申请处理。

第三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七条 在实施土地征收前应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 拟征收土地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征收土地告知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听证权利等内容,公告至少30日。

  第九条 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干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共同进行征地界线勘测定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地块的土地权属、面积、地类进行现状调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地块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现状调查,填写土地征收调查结果确认清单,并经产权人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征收土地方案》明确拟征收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与社会保障等事项,根据《征收土地方案》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表》,报县人社局和财政局盖章确认,一并作为征地报批材料。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地调查数据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土地权属单位或三分之一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听证。确有必要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完善方案。

  第十二条 根据土地调查和青苗、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情况,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地农户同意征收土地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

  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户或其他权利人共同签订《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册》,确认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等情况;共同填写《被征地农民家庭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登记表》,确认被征地农民家庭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的人员及征地面积等情况。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贴资金的具体数额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

  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确认的征地补偿款纳入本级预算,县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征地补偿款项。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已有保障,且已具备其他土地征收报批法定条件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向省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土地征收手续批准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共场所公布。公告主要内容包括批准征收土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土地用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和面积、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等。

  第十六条 土地征收事项经依法批准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签订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册》及已确认的相关材料,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3个月内将补偿款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账户,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直接拨付给相关权益权(所有权)人提供的账户。

  乡镇人民政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征地农民领取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被征地农民在通知期限内未领取补偿款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妥善保管其补偿款。乡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证地农民领取补偿款的同时,涉及征地乡镇人民政府应通知被征地农民家庭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手续。

  第十七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足额补偿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期限内移交土地。

第四章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 征收集体所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征地期间现行的《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本县行政辖区内一个建设项目涉及不同乡镇片区征地的,按照从高的原则统一确定其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片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其中征收农村村民宅基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的,参照所在片区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参照所在片区的相应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进行评估补偿;已重新安排宅基地或建设安置房予以安置的,其原有宅基地补偿按《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2020年)》执行。

  第十九条 征收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以下方式中选取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一)货币补偿;

  (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三)政府统建安置房。

  采取货币补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与产权人协商选定有资质估价机构,并共同委托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意愿,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安排补贴资金、留用地、留物业及其他政策支持等多元化安置方式,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具体补贴资金、留用地、留物业方案,根据政府土地收益、土地征收面积、土地规划用途等情况,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征地时,可以结合实际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留用地安排的具体条件由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第二十二条 留用地可在被征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选址。被征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无法安排留用地或就地安排留用地不适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经营的,可在本县范围内的其他地区安排留用地。

  第二十三条 留用地在被征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选址的,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外,原则上保留集体所有土地性质。

  在被征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外选址的,可征为国有土地。国有土地性质的留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可结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愿,探索将国有性质的留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等价置换。

  第二十四条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和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保障体系,建立被征地农民服务机构、劳动技能培训制度和就业保障制度,对被征地农民分类登记,建档立册,有针对性地进行实用技能培训,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各类就业应聘。农村转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

  用地企业新增岗位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被征地农民。支持劳务派遣服务公司派遣有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异地就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跨市县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本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等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建设项目,其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具体应用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为暂行方案,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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