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22-01226 分 类: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年03月06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规〔2022〕7号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09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文件精神,降低企业信贷成本,提升我县信贷服务和营商环境,切实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总结我县助保贷业务开展几年来的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助保贷业务,是指经办银行给予缴纳一定比例企业助保金的企业和政府提供的政府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而发放的信贷业务(含线上线下贷款)。
本办法中的经办担保机构基于我县政府债务管理要求及我县没有一家就业创业担保中心或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现状,委托由县扶贫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政府风险补偿金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银行,是指我县助保贷业务开展以来,自主自愿、真正有权限开展业务、有责任担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三条 在我县经营的中小微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助保贷贷款:
(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认定标准;
(二)未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及未涉嫌政府相关部门业务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
(三)有企业账户。
第四条 助保贷贷款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用于房地产、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购买理财产品等,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原助保贷业务中已发放但未贴息的无还本续贷贷款,经核实仍持续经营用于生产经营发展的,可给予补贴息,对于今后金融业务中出现的新贷款类别无法确定是否符合贴息范围的,可采取暂不贴息,对新贷款类别进行论证后,确实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和提升营商环境的,给予事后补贴息。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每笔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由经办银行根据金融行业规定自主放贷,每笔贷款额度超过300万元的,需由经办银行提交县财政局报请县政府批准,由县政府结合我县固定资产投资需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风险补偿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决定是否发放超额贷款。
第六条 经办银行发放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LPR+250BP,鼓励经办银行发放不超过五年的长期贷款。
第四章 贷款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自主自愿原则,根据经办银行的服务水平、利率优惠及网点便利等条件选择经办银行申请助保贷贷款,承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及贷款用途合规性。经办银行对借款人的社会信用信息以及其创业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签订担保业务协议,经办银行放款。贷款业务由经办银行和企业自行办理,政府部门不参与助保贷贷款放贷业务。
第五章 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八条 企业助保金是由企业按其在经办银行获得助保贷贷款额度的1%比例缴纳的资金,贷款无法清偿时用于先行代偿该企业逾期的贷款,按时还款的企业缴纳的企业助保金在贷款清偿后归还企业。企业助保金可设置一个企业助保金账户或在企业原有账户冻结额度,由经办银行与企业双方根据简便操作原则自行约定企业助保金缴纳、计息、代偿和归还等方式。
第九条 社会信用场景应用。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助保贷增信、贴息政策优惠;对累计三笔贷款按时还款且每笔贷款期限满一年以上的企业,企业规模有明显增长,且提供就业岗位持续增长或有明显带动社会效益的,由经办银行给予推荐,县财政局组织相关单位及经办银行开会讨论通过后,列入诚信白名单优选企业,列入诚信白名单的企业在限额内的助保贷贷款免于缴纳企业助保金,贴息率适当提高至1.5%,优化政企服务;对骗取财政贴息的借款企业,取消其贴息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及企业法人列入诚信黑名单,由经办银行追回财政贴息资金退回国库;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是由县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助保贷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政府风险补偿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县扶贫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县政府目前已累计投入政府风险补偿金1000万元,由经办银行按照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计入政府风险补偿金专户,利息收入做为政府风险补偿金补充来源,纳入政府风险补偿金总额,以后年度根据助保贷业务开展情况决定是否补充政府风险补偿金。
第十一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性质为专项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仅限于企业无法清偿贷款时,按分担比例代偿至到期时贷款本金和利息,除财政部门和县扶贫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共同确认为代偿、补偿、调整额度外,账户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助保贷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政府风险补偿金在经办银行余额的10倍,政府风险补偿金原则上按各经办银行年度发放的助保贷贷款余额比例分别存放于各经办银行。
第十二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企业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追索,追索期限为3个月,借款企业不能清偿逾期助保贷贷款本息的,如有反担保人,由反担保人履行担保偿还义务,反担保人不能偿还的,进入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程序。由经办银行向经办担保机构提出政府风险补偿金补偿申请,送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同意,履行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责任。政府风险补偿金和经办银行按企业助保金偿还逾期助保贷贷款本息后余额的70%、30%比例分担。经办银行在实施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后,经办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根据责权利一致原则按7:3比例清偿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方债权。
第十三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启动时,经办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向县财政局汇报坏账贷款情况,逐笔分析坏账原因进行追偿,每月定期汇报追索工作;代偿率(代偿率=该经办银行发生坏账本息70%÷存放在该行的政府风险补偿金额度)达到50%时,该经办银行助保贷增信业务将暂时中止,停止发放贷款,待追偿程序弥补一定损失及风险可控后,视情况重新启动贷款增信业务。确实无法收回的代偿债权,经办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核销坏账并做好账销案存工作。
第六章 贷款贴息、奖励及手续费管理
第十四条 助保贷贷款贴息率为1%,每个贷款企业获得助保贷贴息额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单笔贷款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的不再给予贴息。一家企业在同一家经办银行一年内的循环贷和在不同经办银行的多笔贷款,只对第一笔贷款给予增信和贴息,一家企业一年只能贴息一次。
第十五条 助保贷贷款贴息采取贷中审核、到期贴息、贷后监管方式。年底县财政局与经办银行对当年发放的未到期贷款合同、企业经营场所等进行真实性审核,核实后县财政局与经办银行做好贴息资金预决算工作,据实结算贴息资金,多扣少补,县财政局按月将贴息资金预拨给经办银行,经办银行负责对按时还款的企业在贷款结清之日给予贴息,如发现贷款违规使用的,县财政局督促经办银行追回企业已享受的财政贴息。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对经办银行按已结清贷款额度给予阶梯性奖励补贴,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下2‰,一年至两年3‰,两年以上5‰,单个金融机构年度获得县级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一家企业一年内的循环贷或在不同经办银行贷款,只计算第一笔贷款额度,发生坏账的贷款不予奖励。经办银行未履职尽责发生违规贷款情况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双倍扣减相应违规贷款额度奖励金。
第十七条 县财政对经办担保机构按年度新增发放贷款额度的1%支付手续费,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办担保机构应充分履职尽责,加强自身能力建设,若经办担保机构未履职尽责造成损失,在保证基本担保业务运转的前提下按损失程度相应扣减手续费,当年年度手续费不足抵扣的,可分年度抵扣。
第七章 各方职责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负责对贷款企业进行贷前尽责调查、资格审核、贷款用途监管、风险评估和贷后追偿等工作;代企业申请贷款贴息并拨付给企业;每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放贷明细表。任何政府部门不得插手经办银行正常放贷业务;接受助保贷业务检查时应及时提供必要场所及贷款相关材料,配合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企业经营场所;追回违规企业享受的财政贴息。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风险补偿金、贷款贴息、奖励资金和担保手续费的资金筹集;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审核及调整分配;企业贷款真实性审核;贴息审核及结算和贴息资金预拨核定;经办银行奖励和担保手续费审核及拨付工作;助保贷政策研究及完善;向县政府报告助保贷年度工作总结;助保贷业务事后监督检查工作,为避免重复检查,县财政局可借助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报告对违规企业及经办银行进行追责;建立助保贷绩效评价制度,每年根据经办银行发放贷款业务情况重新调整各经办银行政府风险补偿金的存放额度,优先将政府风险补偿金存入经办条件更优、业务开展较好的经办银行,若经办银行未开展业务或开展业务不理想的,终止其经办业务。
县扶贫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政府风险补偿金的运营管理、核实逾期贷款真实性,代偿后追偿等管理工作,县扶贫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经办银行签订担保协议或合同若超出本办法的范围,由县扶贫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自行承担超出费用。
借款企业应按照经办银行的要求,承诺其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贷款用途符合规定,贷后接受监督检查,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有义务退回已享受的财政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提出退出助保贷业务意愿或未能履行好职责的,经县财政局和经办银行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后续有意愿加入助保贷经办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县财政局申请,县财政局根据公平原则、日常申请金融机构开展其他政府信贷业务中的表现及金融机构实力等决定是否纳入业务经办银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修订)》(保财〔2018〕399号)《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助保贷”实施细则》(保财〔2018〕400号)和《关于调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助保贷政策的通知》(保财〔2020〕87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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