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共利益用地界定及争议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22-01227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年03月21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规〔2022〕8号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25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共利益用地界定及争议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共利益用地界定及争议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共利益用地界定及
争议处置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关于在海南全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要求及海南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土改〔2019〕1号)文件精神和《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的要求,为保障土地征收制度改革顺利开展,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用地范围的界定
(一)概念界定
公共利益指促进国家、省、县经济发展、社会产品或服务对于社会公众的整体的非营利性的利益。公益性用地即指土地使用产生的效益为社会大多数公众所享有,而非由少数人或少数集团所享有。
(二)界定原则
1.公共受益性原则。用地项目所取得的收益可以代表和体现社会公众共同的整体的利益,即收益为全体人或绝大多数人所享有,而不是少数人或少数集团所享有,这种享有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2.合理合法性原则。用地项目须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土地用途、禁止用地、限制用地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且其用地需求须在合理范围之内,其用地目的应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主。
3.基于用途原则。划分公益用地项目须考虑用地用途,以用途作为界定公益用地的主要参考标准。
(三)范围界定
在具体界定用地项目是否属于公益用地项目时,可以根据其用途和是否具有营利性质区分为公共利益用地和非公共利益用地。公共利益用地可采取征收的方式取得所需土地使用权。
(四)界定程序
征地前开展风险评估的,按以下程序进行界定:
1.审查用地项目,组织风险评估。由县人民政府通过征求职能部门意见或会议讨论形式对用地项目进行初审,初步界定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用地。对经政府审查同意用地的项目或拟实施的重大征地政策,县人民政府应向县征拆专班下发通知要求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征地情况调查,同时抄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县征拆专班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2.提交评估报告,汇总调查情况。县征拆专班在综合各方意见,科学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编制专项风险评估报告,总结征地调查情况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风险评估审核意见,并将风险评估报告、征地调查情况和审核意见一并上报县人民政府,作为是否进行土地征收,实施重大决策的依据。
3.界定公共利益,做出征地决策。县人民政府可以征询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林业、财政、公安、人社、环保、农业农村、信访、司法、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也可组织实施听证或论证,并对地块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用地做出最终界定,并作出批示,连同风险评估报告、征地调查情况一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准予实施的,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告知县征拆专班予以征地;不予实施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县征拆专班不予征地。
征地前不开展风险评估的,按以下程序进行界定:
1.初审。由县人民政府征求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意见对用地项目进行初审,初步界定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用地。
2.听证。县人民政府必要时组织实施听证。
3.界定与备案。县人民政府根据初审结论和听证结果作出最终界定,并将界定结果安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五)争议处置
在征地过程中,对被征地块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用地仍有争议的,视为对县人民政府的征地决定不服,可以通过法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方式处理。
二、公共利益用地建议目录
参照《划拨用地目录》、《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017年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及衡量公共利益的标准,制定公共利益用地建议目录,具体见附件。
三、本办法为暂行办法,有限期为三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具体应用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公共利益用地建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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