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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登记及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24-00220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17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规〔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1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登记及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登记及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不动产登记及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为解决我县国有划拨土地上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登记及因房屋上市出售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或所有权人申请补办土地出让缴交出让金问题,根据原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原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原财政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4〕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根据原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第三条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国有划拨土地上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二、分摊面积计算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补办土地出让计算分摊面积的方法为:单户房屋的建筑面积×(整幢楼占地面积/整幢楼的总建筑面积)。

  三、补缴出让金计算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补办土地出让计缴出让金方法根据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4〕7号)的有关规定,土地价款由购房人依据土地分摊结果,按照宗地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40%补交(所在区域基准地价时间段以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出具核准上市通知书的时间为准)。房屋产权经多次转移而相应土地使用权未一并转移登记的情形,土地价款由最后一手交易的购房人承担。

  四、出让年期的确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确定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要求,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补办出让手续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

  五、不动产登记的情形和方式

  (一)过去分散登记模式下,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按楼幢基底面积分摊方式直接办理土地分摊到户进行登记。

  (二)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先行办理国有划拨土地确权登记到售房单位名下,再按楼幢基底面积分摊方式直接办理土地分摊到户进行登记。

  (三)售房单位与职工已签订购房合同,至今未为职工办理登记的,由售房单位配合职工完善登记材料向登记机构申办产权登记。

  (四)售房单位和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要全力配合县资规部门处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动产登记问题,如售房单位因机构改革原因注销、合并的,由改革后承继职权的单位配合办理。

  (五)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进行土地分摊登记和房地一体关联时,能从历史档案数据中获取的数据尽量调取原始数据;确无法从历史数据中获取的,房屋土地相关数据通过权籍修补测获取,权籍修补测及土地分割、楼盘表建库费用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关预算经费中列支。

  六、上市交易的准入条件

  (一)上市交易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是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权属清晰的全部产权住房。

  (二)部分产权住房向全部产权住房过渡,换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上市交易。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未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住房;

  2.住房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住房;

  3.已确定属房屋拆迁范围内的住房;

  4.产权有争议的或者产权共有的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住房;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住房;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住房;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住房;

  8.其他依法不得上市交易的住房。

  七、上市交易的形式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买卖、拍卖、交换、拆迁安置为商品房、赠与、继承等其它合法方式。

  八、上市交易申请及办理流程

  (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应经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审核,取得“核准上市通知书”后,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产权持有人或产权共有人共同签字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书(如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3.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土地分割转让证明书(如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无需提供)。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按“利民便民”原则,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一窗受理,补办土地出让不再履行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程序,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查无误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不动产登记部门组织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购买方(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签订该宗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中需载明宗地位置、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土地出让起止日期及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等,同一建筑其他各套房屋上市交易时,只履行相应手续,不再重复签订合同;

  2.合同确定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向购买方发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中载明住户姓名、交易日期、房屋面积、土地出让金额等,注明其权利义务源于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土地使用权类型由划拨转为出让,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会同已进驻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厅工作的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完成不动产转让过户手续。

  九、上市交易后的管理

  (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原产权人及其配偶不得再向属地政府或所在单位申请租住、购买公有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

  十、监督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监督和指导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登记、核准上市及交易工作;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因房屋上市出售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或所有权人申请补办土地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及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税务局监督和指导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登记及上市过程中的缴税工作;县纪检监察部门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根据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县原有文件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意见为准。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十三、本规定为暂行规定,有效期为三年。

  十四、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原《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登记及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保府办规〔2021〕5号)同时废止。关于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问题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关于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不动产登记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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