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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24-00316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03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规〔2024〕3号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5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县电动两轮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动两轮车”是指2022年1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且未被批准纳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电动两轮车。

  第三条  禁止在本县销售不符合《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以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

  第四条  在《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已经办理过渡期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未登记领取过渡期临时号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五条  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办理临时号牌后,实行过渡期限管理,过渡期限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截止。

  第六条  过渡期限届满前,已经办理过渡期临时号牌的,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或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机动车可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牌。

  第七条  过渡期限届满后,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否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在本省其他市县登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在本县道路行驶的,其过渡期不得超过登记地规定的期限。违者按《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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