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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25-00012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年01月02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规〔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16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规范全县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积极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更好地服务我县社会公益事业,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规〔202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机关事业单位、乡镇政府(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包括城镇公益性岗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三条  开发部门、用人单位根据公益性岗位遵循“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结合本单位(乡镇政府)公益性岗位需求情况,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数量,并按有关规定开发和聘用。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公益性岗位的专项资金筹措、使用和监督等工作;县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统筹协调等相关工作;开发部门为公益性岗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本单位(乡镇)公益性岗位需求情况,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数量,并按有关规定开发和聘用;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五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用人单位开发使用,经人社就业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第六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就业的人员:

  (一)低收入家庭劳动力(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相对稳定脱贫户、城乡低保家庭、城乡零就业家庭);

  (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

  (三)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四)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五)完全失地农民及“三无”船舶失船人员;

  (六)随军家属;

  (七)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由各类单位开发使用,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用于安置乡村就业困难人员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保洁员、巡河员、农村公路养护员、就业协管员、管水员、库管员、政策宣传员、辅助调查员、动物防疫员等岗位以及其他非营利性劳动服务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以是否能胜任、是否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标准,取消年龄、残疾等限制。

  第八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脱贫户、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城乡低保家庭及各用人单位规定的人员。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制度。每年年初县就业服务中心收集全县各单位城镇公益性岗位需求,根据我县工作实际和资金情况核定我县本年度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计划。乡村公益性岗位由县级统筹,乡镇开发,各乡镇在本级和所辖行政村合理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按照各类开发部门的要求安排符合条件、有劳动能力的劳动力就业。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

  第十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工作,应面向社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主招聘”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根据县就业服务中心批准的《保亭县公益性岗位认定书》岗位设置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自主招聘,县就业服务中心确定拟招用人员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招用报名由行政村“两委”组织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劳动力积极参加,推荐人选;乡镇要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虑资格条件、贫困程度和贫困劳动力特点等因素,确定上岗人员名单,并进行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评议监督,各类开发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照规定要求开发。

  第十二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拟招用人员经县人社就业部门公示无异议后,由用人单位与其依法签订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拟招用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社部门批准,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协议,及时安排上岗。

第四章  补贴标准及发放

  第十四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由就业服务中心代发到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由县就业服务中心代扣代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岗位补贴。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工资不低于保亭县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配套的高温、公积金、工会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单位部分由县就业服务中心为其代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仍由个人负担。

  第十五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补贴和拨付方式由各开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承担用工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并向岗位人员反馈,督促其及时改正。经督促仍未改正的,用人单位应按相关程序报送县人社就业部门,终止聘用协议。

  乡村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遵循“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具体考核管理办法,加强考核和日常管理,确保“有岗有人有事做”,防止虚设岗位、变相发钱。每年年末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备县人社就业部门,年度考核合格的按协议约定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的终止聘用协议。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城镇公益性岗位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乡村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与安置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期限内给予补贴,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岗位职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应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协议期满后,用人单位应解除或终止协议。如因用人单位不及时终止协议,造成劳动纠纷的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协议,并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报送开发该公益性岗位的主管部门,同时停发各项补贴:

  (一)达到退休年龄(乡村公益性岗位除外)或死亡的;

  (二)因身体健康状况或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四)连续15天无故旷工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因本办法第二十条第3、4、5、6项被解除劳动协议的,以后不得再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待遇。聘用期间辞职,须提交辞职报告后方可解除劳动协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发公益性岗位的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吃空饷”、冒领补贴,岗位设置和安排是否合理,补贴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在限期内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停发其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为监督和管理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第一责任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如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取消其上岗资格,追回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取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用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从相应资金渠道中列支,县财政局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县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与使用、补贴发放和权益保障等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对虚设岗位、编制虚假材料、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空岗情况、冒领或套取补贴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冒领补贴,并对违规使用相应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人社就业部门应定期公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规定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到期前,根据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及我县工作实际,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保府办〔2018〕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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