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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县BT-2019-56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1-02 13:24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县BT-2019-56号地块项目土地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满足我县经济发展需要,做好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

保亭县BT-2019-56号地块项目(保城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

二、项目用地基本情况

该项目用地位于保城污水处理厂西侧,拟征收范围详见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收地单位及面积

保亭县BT-2019-56号地块土地权属单位为保城镇春天村委会什巾经济合作社,拟征收面积为12.02亩(具体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

四、土地征收工作模式及补偿标准

结合该项目土地利用现状,为防止抢建、抢种行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模式县征地拆迁办公室作为征地补偿主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城镇人民政府、县水务服务中心、县水务公司配合,青苗采取包干为主、清点为辅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房屋及地上附着物采取评估补偿的方式实施。

(一)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7月颁布实施的《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保亭部分)》,即我县Ⅰ类土地征收标准(72634元/亩)进行支付。

(二)青苗补偿包干费: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文件,以片区种植作物种类为主,测算青苗包干价,原则上不超过40000元/亩;名贵树种等特殊苗木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保亭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补偿。

(三)坟墓迁移补助费: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四届二十八次〔2014〕5号)标准执行,不需要县政府提供公共墓地的6500元/座、需要提供公共墓地的2500元/座。

(四)测量费:按《2002年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标准收费350元/亩,桩点500元/个。

(五)不可预见费:按照征地补偿款总额的5%计算,由征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使用。

(六)工作经费:1000元/亩。

(七)房屋、生产附属设施及构建物补偿费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保亭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补偿。

(八)社会保障:根据《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和《保亭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由县农保局在征地过程中为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

(九)拆迁安置:征收集体土地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拆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城镇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安置,如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常务会议纪要》(十五届十次〔2017〕4号)文件执行。

(十)过渡安置费:涉及到住房拆迁,不需要提供过渡安置住房的,按1200元/月/户进行发放过渡安置费用,过渡安置期为12个月;需要提供过渡安置住房进行安置的,不对其发放过渡安置费用。

(十一)房屋搬迁补贴:涉及房屋征收需搬迁的,搬迁补贴按照具体房屋征收面积进行发放搬迁补贴,即临时住棚150元/㎡、瓦房及以下250元/㎡、平房300元/㎡、二层及以上楼房350元/㎡。

(十二)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按《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约定用地单位有招工义务,用地单位应当优先录用被征地农民就业,如未签订招工协议,应由县人社局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再就业扶持

(十三)挖界沟及土地清表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理费以第三方机构评估核算为准。

五、土地征收费用来源与支付方式

(一)由县水务服务中心及县水务公司负责解决该项目土地三项补偿费用,并拨付至土地权属单位及相关权益人。

(二)以转账方式支付项目涉及的各项补偿,并主动接受纪检、审计、财政部门对土地三项补偿费用使用的监督。

六、土地征收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征收土地的原则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切实维护权益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严格执行补偿费标准,及时、足额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将土地征收搞成“阳光工程”,保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坚持做好稳定工作的原则

土地征收涉及权益人切身利益,有关方面必须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必须严格按程序和规定办事;必须加强宣传教育,耐心细致地做好权益人的思想工作;必须及时发现问题,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严肃财经纪律的原则

认真执行专户专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人负责制,加强土地征收资金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加强廉政建设和财经监督管理。

七、责任单位及分工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 负责土地征收及农转用等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2.负责土地征收补偿文件解释宣传工作;

3.负责指导土地征收范围红线的测量,分界及测量成果图的绘制工作。

(二) 保城镇人民政府

 1.负责土地征收范围内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安排人员带队配合县水务服务中心、县征迁办丈量农户承包地;

3.负责安排人员带队配合县水务服务中心、县征迁办清点青苗、丈量地上附着物;

4.负责牵头按照方案要求、时间节点,动员农户做好土地、地上附着物丈量及青苗的清点工作。

(三)县征地拆迁办公室

1.负责土地征收范围内的农户承包地青苗清点及地上附着物的丈量工作;

2.负责清点青苗、协调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进行丈量评估,补偿协议书制作或指导工作。

(四)县水务服务中心及县水务公司

1.负责土地和安置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款的兑付工作;

2.负责做好土地征收后续其他工作;

3.负责提供土地征收范围红线内农户承包土地的测量成果图件。

八、工作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0年3月13日-2020年3月23日)

在土地征收前,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土地权属单位。各责任单位要积极深入对土地征收范围内的各村小组,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及时将国家的相关补偿政策和法规切实宣传到户、到人,切实做好权益人的宣传、教育、说服和解释工作,积极争取权益人的理解和支持。

(二)土地丈量阶段(2020年3月24日-2020年4月15日)

在土地权属单位的配合下,测量土地征收范围内各权益人的承包地面积。

(三)补偿安置阶段(2020年4月16日-2020年5月8日)

按照责任分工,与被征收个人签订补偿与安置协议。对于房屋被征收且符合安置条件,并按照保亭县价格认证中心或第三方评估单位评估意见完成补偿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城镇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安置

(四)土地交付阶段(2020年5月9日-2019年5月31日)

对已经兑付补偿款的权益人,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动员做好地面附着物的拆除工作;对拒不拆迁的,依法按程序申请强制执行,确保按期完成土地交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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