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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20-00602 分  类:政府办文件 /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年05月14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规〔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03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合理使用,根据《海南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建〔2003〕66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最低规模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政府确定。县级粮食风险基金是由县政府按政策应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四条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

  (一)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支出;

  (二)县级储备粮保管费、包装费、轮换费、粮库简易建筑维修费、质量检验费;

  (三)县级储备粮轮换造成的价差亏损;

  (四)县政府为平抑市场粮价,以低于成本价抛售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损失;

  (五)县级储备粮轮换(采取先购后销)预付采购粮款;

  (六)消化粮食财务挂账;

  (七)县级储备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八)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使用范围。

  第五条 县级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农发行五指山市支行负责研究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县级储备管理费、银行贷款利息、仓库简易建筑维修费,由县财政局拨付给企业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监督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七条 县级财政负责将县本级预算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拨入农发行专户,农发行五指山市支行负责在收到县财政拨款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如数划拨到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转拨到承储企业。粮食风险基金存款利息转增本金。

  第八条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不得虚报冒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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