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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20-00634 分  类:政府办文件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年10月22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函〔2020〕53号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23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考核工作,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9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函》(琼环函〔2018〕1334号),以及原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环发〔2014〕32号)、《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环办〔2014〕9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目的和意义

  我县位于海南省中部山区,属于国家重点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直接影响我县生物多样性的丰度指数。自2009年起我县被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名单以来,每年均进行年度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是国家检验各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动态变化情况的一项重要工作,考核结果直接关系到今后中央和省对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正常拨付和奖励。因此,认真做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我县属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的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功能类型,本次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内容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我县自然生态指标、环境状况指标和监管指标等相关情况。

  (一)自然生态指标。

  1.林地指标:包括林地面积、灌木林面积、其它林地面积、林地总面积、林地覆盖率。

  2.草地指标:包括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低覆盖度草地、草地总面积、草地覆盖率。

  3.水域湿地指标:包括河流水面、湖库、滩涂湿地、沼泽、水域湿地面积、水域湿地覆盖率。

  4.耕地和建筑用地指标:包括水田面积、旱地面积、耕地总面积;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用地、其它建设用地、建筑用地总面积;耕地和建设用地所占比例。

  5.受保护区域面积:包括县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受到严格保护的区域面积,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二)环境状况指标。

  包括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量、城镇污水排放总量、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测频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测达标频次、污染源排放达标率、Ш类或优于Ш类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土壤环境质量等指数。

  (三)监管指标。

  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从生态保护成效、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运行及县域考核工作组织四个方面进行量化评价)、无人机遥感抽查以及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三部分。

  三、任务分工

  (一)县政府办公室。

  1.负责统筹协调各单位做好考核工作,组织召开会议及资料审查。

  2.制定下发考核工作方案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3.统筹协调出台促进生态保护及环境质量改善的政策、措施。

  (二)县生态环境局。

  1.填报电子版《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诸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公园等),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2.填报电子版《生态保护红线等受保护区域信息表》(诸如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等),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3.填报电子版《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情况表》并提供相关立项、可研、竣工验收等相关的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4.提供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诸如农村污水综合治理项目、农村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项目、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等)相关立项、可研、竣工验收等相关的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5.提供重点污染源企业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现场动态巡查记录表、国家重点污染源检查汇总表及例行检查表、季度监测报告、在线监测记录等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

  6.提供《2019年第四季度和2020年前三季度本单位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

  7.填报电子版《生态建设与治理工程(项目)情况表》,并提供相关立项、可研、竣工验收等相关的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8.填报电子版《生态建设与保护成效情况说明表》。

  9.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填报相关数据。

  10.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整理汇总和审核相关部门报送的数据材料,撰写我县自查报告,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填报电子版《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诸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公园等),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2.填报电子版《生态保护红线等受保护区域信息表》(诸如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等),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3.提供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定及考核纸质版和电子版相关证明材料。

  4.提供《2019年第四季度和2020年前三季度本单位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

  5.填报电子版《生态建设与治理工程(项目)情况表》,并提供相关立项、可研、竣工验收等相关的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6.填报电子版《生态建设与保护成效情况说明表》。

  7.填报电子版《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情况表》并提供相关立项、可研、竣工验收等相关的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8.提供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诸如农村污水综合治理项目、农村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项目、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等)相关立项、可研、竣工验收等相关的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9.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填报相关数据。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填报电子版《国土面积指标证明材料》、《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未利用地指标证明材料》和《草地指标证明材料》,对比上一年度,如有变化,需分析说明变化的主要原因并提供纸质版、电子版证明材料。

  2.填报电子版《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诸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公园等),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3.填报电子版《生态保护红线等受保护区域信息表》(诸如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等),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4.填报电子版《生态建设与治理工程(项目)情况表》,并提供相关立项、可研、竣工验收等相关的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5.填报电子版《生态建设与保护成效情况说明表》。

  6.填报电子版《土地利用信息表》(包括水田面积、旱地面积、果园面积、茶园面积等)。

  7.填报电子版《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提供土地总面积、耕地面积等)。

  8.提供《2019年第四季度和2020年前三季度本单位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

  9.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填报相关数据。

  (五)县林业局。

  1.填报电子版《林地指标证明材料》,对比上一年度,如有变化,需分析说明变化的主要原因并提供纸质版、电子版证明材料。

  2.填报电子版《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诸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公园等),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3.填报电子版《生态保护红线等受保护区域信息表》(诸如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等),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4.填报电子版《生态建设与治理工程(项目)情况表》,并提供相关立项、可研、竣工验收等相关的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5.填报电子版《生态建设与保护成效情况说明表》。

  6.提供《2019年第四季度和2020年前三季度本单位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

  7.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填报相关数据。

  (六)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1.填报电子版《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诸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公园等),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2.填报电子版《生态保护红线等受保护区域信息表》(诸如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等),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3.填报电子版《生态建设与治理工程(项目)情况表》,并提供相关立项、可研、竣工验收等相关的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4.填报电子版《生态建设与保护成效情况说明表》。

  5.提供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诸如农村污水综合治理项目、农村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项目、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等)相关立项、可研、竣工验收等相关的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6.提供《2019年第四季度和2020年前三季度本单位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

  7.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填报相关数据。

  (七)县农业农村局。

  1.填报电子版《生态建设与治理工程(项目)情况表》,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2.填报电子版《生态建设与保护成效情况说明表》。

  3.填报电子版《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情况表》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4.提供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诸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等)相关立项、可研、竣工验收等相关的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5.填报电子版《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提供化肥施用量、农药施用量、耕地面积、播种面积等)。

  6.提供《2019年第四季度和2020年前三季度本单位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

  7.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填报相关数据。

  (八)县水务局(县水务服务中心)。

  1.填报电子版《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2020年前三季度《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对比上一年度,如有变化,需分析说明变化的主要原因并提供纸质版、电子版证明材料。

  2.填报电子版《生态保护红线等受保护区域信息表》(诸如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等),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3.填报电子版《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情况表》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4.提供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诸如农村污水综合治理项目、农村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项目、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等)相关立项、可研、竣工验收等相关的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5.填报电子版《生态建设与治理工程(项目)情况表》(诸如城镇、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管网建设工程、河流污染治理工程等),并提供相关立项、可研、竣工验收等相关的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6.填报电子版《生态建设与保护成效情况说明表》。

  7.提供2020年前三季度县城建成区生活污水产生量、收集量、处理量、达标排放量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8.填报电子版《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信息表》及提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情况证明材料(诸如生产运行处理水量及消耗电量记录等)、污水厂厂区及主要设施照片(4-6张)。

  9.填报电子版《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提供万元GDP耗水量、水土流失、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荒漠化面积、荒漠化治理面积等)。

  10.提供《2019年第四季度和2020年前三季度本单位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

  11.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填报相关数据。

  (九)县财政局。

  1.填报电子版《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表》,并提供纸质版、电子版资金拨付凭证和县域财政支出预算证明等证明材料。

  2.填报电子版《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并提供纸质版、电子版相关证明材料。

  3.提供省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总额及下达文件、省环保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总额及下达文件(未纳入县级预算)、县财政环保资金总额及下达文件、县2020年度预算大本及补充预算等证明材料(县财政支出预算包括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和追加预算)。

  4.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填报相关数据。

  (十)县统计局。

  1.填写电子版《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提供土地总面积、县域总人口、城镇人口数、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单位GDP能耗乡镇数量、行政村数量、自然村数量等)。

  2.填报电子版《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并提供纸质版、电子版相关证明材料。

  3.提供2019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电子版、纸质版)。

  4.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填报相关数据。

  (十一)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

  1.填报电子版2020年前三季度《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

  2.填报电子版《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情况表》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3.提供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诸如农村污水综合治理项目、农村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项目、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等)相关立项、可研、竣工验收等相关的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4.填报电子版《生态建设与治理工程(项目)情况表》(诸如城镇垃圾填埋场升级改造工程、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等),并提供处理转运记录、相关处理设施(转运站、车辆等)立项、可研、竣工验收等相关的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5.填报电子版《生态建设与保护成效情况说明表》。

  6.提供2020年前三季度县城建成区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无害化处理量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7.填报电子版《垃圾填埋场信息表》及提供生活垃圾设施渗滤液收集处理记录表、定期监测记录等相关材料。

  8.提供县城垃圾填埋场照片至少4张(包括大门、填埋作业区、渗滤液处理站、渗滤液出水口)。

  9.提供《2019年第四季度和2020年前三季度本单位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

  10.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填报相关数据。

  (十二)县气象局。

  1.填写电子版《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提供全年平均气温、降水量等)。

  2.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填报相关数据。

  (十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填报电子版《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诸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公园等),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2.填报电子版《生态建设与治理工程(项目)情况表》(诸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等),并提供相关立项、可研、竣工验收等相关的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3.填报电子版《生态建设与保护成效情况说明表》。

  4.提供《2019年第四季度至2020年前三季度本单位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

  5.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填报相关数据。

  (十四)各乡镇政府。

  1.填报电子版《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情况表》并提供相关立项、可研、竣工验收等相关的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2.提供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诸如农村污水综合治理项目、农村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项目、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等)相关立项、可研、竣工验收等相关的纸质版和电子版证明材料及现场照片(每个项目至少2张)。

  3.提供申报“海南省生态文明乡镇”相关材料。

  4.提供《2019年度第四季度和2020年度前三季度本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

  5.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填报相关数据。

  四、时间安排

  (一)2020年10月22日前,制定并印发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二)2020年10月23日前,由县生态环境局将环境监测报告报县政府审定后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三)2020年10月25日前,各部门完成考核资料收集并报送。

  (四)2020年10月28日前,完成数据材料录入考核系统,考核资料、自查报告等汇审会签。

  (五)2020年10月30日前,完成考核资料汇编装订并报送县政府审定后加盖公章。

  (六)2020年10月31日前,将考核资料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文件精神,明确要求,选派精干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全面收集,确保质量。各部门须按照附件1表格中的要求,将部门所要填写的材料进行收集,客观真实填报数据,确保数据填报规范及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填报数据时须注意数据量纲的转换,避免填报出现差错。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1.县域照片资料搜集。环境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及治理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方面的照片需通过软件提交。

  (1)照片内容:包括地表水、空气质量及重点污染源监测点位/断面以及相关设施照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照片;生态建设工程照片;召开环境保护相关会议照片。

  (2)照片质量要求,照片拍摄时要突出主体及典型特征,既要有全景照片(一张),又要有具体场景照片(一张)。每张照片的分辨率不低于300dpi(即每英寸300个像素点)、大小不低于1M,照片上能够显示拍摄时间,并以JPG格式储存。

  2.县域地表水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按照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监测方案执行。

  3.填报数据须注意数据单位的转换,避免填报出现差错,填报要求详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

  4.县域重点生态建设与治理工程(项目)包括2019年第四季度和2020年前三个季度批准的、正在建设的或者完工的。本次考核收集材料的时间节点为2019年第四季度和2020年前三个季度,其中,自然生态数据、统计调查数据以2019年度数据为准。

  (三)按时报送,及时总结。各部门务必按上述分工要求,于2020年10月25日前以自查报告(正式文件)将本部门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及附件1中本部门负责统计提供的数据材料报县生态环境局(含可编辑的电子版),县生态环境局务必于2020年10月30日前将汇总整理后的自查报告上报县政府审定。


  附件:1.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

           指标汇总表、各考核指标证明材料、各基础信息材料表

          2.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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