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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18-15208 分  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8年03月13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2018〕16号 发布日期:2018年03月15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进一步加强

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3号),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切实规范行政应诉行为,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行政单位要充分认识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积极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依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进一步提高全县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二、全面落实行政应诉工作任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行政单位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行政单位要积极引导,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行政单位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依法及时收取人民法院送达的各类诉讼文书,不得无理由拒收。

  (二)严格按程序做好答辩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行政单位要明确承办人员,规范法律文书的流转程序。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充分做好出庭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送达、调查等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有关证据和材料,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合法合规、说理充分、逻辑清晰、形式规范,举证要做到全面、准确、及时,且程序与形式合法。努力提高答辩水平,重点围绕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等进行答辩,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针对性强。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三)依法履行行政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行政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行政应诉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依法参加行政诉讼,并可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安排其他负责人(副职或者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可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并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出具由主要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被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行政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2.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3.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被诉行政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四)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被诉行政单位出庭的负责人、工作人员或者诉讼代理人要充分做好出庭应诉各项准备,在出庭应诉过程中,要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庭礼仪,维护法庭秩序,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法庭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应诉出庭人员要充分行使法定诉讼权利,积极履行诉讼义务,有效维护本行政单位合法的诉讼权益,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应诉过程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依法及时撤销、变更或停止执行,最大限度降低负面影响。

  (五)严格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诉行政单位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得拒绝或拖延履行,涉及政府需要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履行生效裁判内容的,应当及时转交,职能部门应当按期履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单位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依法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行政单位要建立单位为被执行人案件的台账,以便及时跟踪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履行情况,同时,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上级行政单位或者同级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三、切实强化行政应诉工作保障

  (一)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行政单位要成立并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部门的行政应诉责任,发挥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行政单位在行政应诉过程中需要县法制部门协助的,或者县法制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派员出庭,共同参加行政应诉工作。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涉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行政单位为被诉行政单位的,可以委托承办原行政行为的单位负责应诉工作;承办原行政行为的单位不明确的,由县法制部门确定原行政行为承办单位。其他行政单位为被诉行政单位的,由该行政单位出庭应诉。

  行政复议单位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一个单位实施:

  1.不服行政复议单位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负责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单位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不服县政府本级行政复议并作出维持决定的案件,县政府可委托承办原行政行为的单位和县法制部门共同负责应诉工作,承办原行政行为的单位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县法制部门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及其他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应诉工作,根据案件需要,行政复议单位可要求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予以配合。

  (二)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行政争议

  1.建立完善制度,规范行政程序,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重大行政决策要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要征求社会公众、利害关系人意见;完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2.对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中提出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抓好整改,并按期向人民法院反馈办理情况。

  3.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实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加大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力度,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三)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

  1.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考核评价标准。行政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县政府对各单位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和绩效考核范围。对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依法配合行政应诉工作、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县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2.对于行政单位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办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县法制部门负责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行政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注重配备选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应诉岗位。

  2.县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应诉工作量,明确行政应诉工作机构,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以适应日益增多的行政应诉工作需要。行政单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的人员,可申请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书。

  3.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应诉培训制度,县法制部门每年开展一至两次行政应诉业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采取与法律院校、律师事务所合作培训、购买社会法律服务等方式,提高行政单位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行政单位要将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纳入财政预算,并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必要的工作条件。

  5.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行政单位应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联系,认真听取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和规范行政行为的意见及建议,并就相关案件及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化解行政争议。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行政单位应及时对出庭应诉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案件,组织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意识和出庭应诉能力。重视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行政单位应在依法行政年度报告中说明当年行政应诉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行政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情况。

  (五)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

  县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政府、县直机关各行政单位开展行政应诉工作、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的指导,认真总结和分析行政应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加强对行政应诉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行政应诉典型案例评析、案件评查、印发行政复议建议书等形式,提高应诉人员的应诉能力。同时认真研究行政应诉工作中反映的带有普遍性问题,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报告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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