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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紧密型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15-01217 分  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5年08月10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2015〕116号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12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紧密型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紧密型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紧密型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1〕186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4年农村工作意见》(琼办发〔2014〕11号)等文件精神,为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和配置农村卫生资源,进一步提高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优化乡村卫生资源配置,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能力,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合乡村医疗卫生资源,理顺乡村卫生管理体系,规范村卫生室建设,建立以“七统一”、“一共同”为基本内容,防、保、医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的乡村医疗卫生管理体系,达到医疗设施标准化、医疗管理规范化、监督指导体系化、服务质量优质化的“四化”紧密型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

  三、组织领导

  成立紧密型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徐  玲(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  涛(县卫生局局长)

  成  员:林  凯(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欧阳立东(县编委办主任)

          王志忠(县发改局局长)

          李会能(县财政局局长)

          孙贻垂(县人社局局长)

          许书礼(县社保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由王涛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紧密型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督导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

  四、实施内容

  紧密型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内容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七统一”、“一共同”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模式,即对村卫生室的设置、建设、人员、业务、药械、财务、法律责任以及绩效考核进行统一管理。

  (一)统一机构设置。严格按照全县区域卫生规划,以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为原则,一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立一所村卫生室,人口少的邻近行政村可以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履行村卫生室职能。对未设置村卫生室的行政村(空白村),可以从一村多室的乡村医生中统一调配,或由相邻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代管。县卫生局要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制做机构标识牌、印章,所有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要按要求统一设置。

  (二)统一规划建设。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标准化村卫生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已建成的标准化村卫生室必须搬至新建的村卫生室办公。在没有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前,暂时利用现有的村卫生室资源,按要求设置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业务用房。各村卫生室设立“三室一房”(诊断室、治疗室、留观室、药房),达到四室分离,相对独立,分区布局合理。村卫生室必须做到名称统一,牌匾标志统一,药品有柜、诊查有床、消毒有锅、输液有床、医疗垃圾有污桶。

  (三)统一人员管理。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海南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乡村医生的聘用由乡镇卫生院从辖区范围内取得执业助理以上资格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人员报县卫生局审核备案。对年事已高、身体健康状况及基本技能不能胜任公共卫生服务和信息化管理工作需要的行政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继续聘用。乡镇卫生院应及时选择符合条件人员接替,确保村卫生室正常开展工作。如暂无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接替,由乡镇卫生院在辖区内统筹调配。乡村医生必须无条件服从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不服从或阻挠推行的予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训,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统一业务管理。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规章制度、诊疗规范,健全乡村医生岗位职责,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服务。县卫生局要制订村卫生室处方、诊疗日志,双向转诊、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药品使用、医疗废弃物处理、财务管理、新农合报销等管理制度。村卫生室要做到“八有一上墙”,即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收支有帐册、工作有制度、岗位有职责、事故与疫情有报告、工作绩效有考核。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等上墙。

  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合理划分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组建由公共卫生、临床医生(全科)、护理等人员组成的健康管理服务团队,实行辖区分片分区包干,指导各村卫生室全方位做好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同时,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转变服务方式,建立双向转诊机制,采取24小时应(出)诊,电话预约上门、巡回医疗等方式,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方便群众看病就医。

  实行在岗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制度。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镇卫生院要制订乡村医生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进修、视频教学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提高业务技术和服务水平。

  (五)统一药品采购配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要求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海南省增补药物目录,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集中网上采购,再由配送公司送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到乡镇卫生院领取,交纳货款,同时做好药品验收、销售记录。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严禁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禁止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品。一经发现违规情况,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没收药品,减扣补助,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建立并落实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的各项制度,要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确保用药安全。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的购销管理,设立药品购销台帐、定期盘点。要积极引导村卫生室使用中药饮片和中草药,开展针灸、推拿、拔罐、刮痧等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县人民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所有医疗器械,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验收入库,分村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分发到村卫生室投入使用。

  (六)统一绩效考核。建立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制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形成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县卫生局以农村卫生信息系统软件为支撑,定期做好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工作,其结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发放依据。乡镇卫生院也要依托农村信息系统软件,按“一人一档”的标准,建立辖区内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电子档案,记录包括乡村医生聘用、培训、考核、奖惩等基本情况,并严格执行执业类别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定期组织对乡村医生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核算补助依据。

  (七)财务统一核算。村卫生室的财务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村卫生室应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提供收费凭证。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建立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销售上报制度,村卫生室每月上报基本药物销售报表,乡镇卫生院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乡村医生工资统一由乡镇卫生院发放,乡镇卫生院按月核算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的工资并及时发放。

  (八)法律责任共同承担。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监管,提高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制定各种防范措施,避免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发生。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每年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费用由村卫生室自主承担。村卫生室在开展业务时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要积极化解矛盾,妥善解决。所产生的民事及相关责任,由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共同承担。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6月)。做好实施紧密型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前期准备工作,召开启动大会,广泛宣传发动,组织学习省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相关文件及政策。全面摸清底子,层层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切合实际的一体化管理具体工作措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7月-2016年6月)。按照“七统一”、“一共同”的要求,完成本辖区内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要集中人力、物力对所辖村卫生室现有设备、药品、资金进行全面清点、登记、造册、健全完善村卫生室各项制度。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紧密型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反馈。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及乡村医生对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对各种资料整理归档,统一有序,乡镇卫生院应及时查漏补缺,分析统计各类报表,进一步完善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6年7月)。紧密型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各乡镇卫生院及所辖村卫生室进行实地检查,对乡村一体化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对实施效果好的乡镇政府及卫生院进行表彰。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推行的乡镇政府及卫生院将在全县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达标,并实行责任追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紧密型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是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海南省2014年农村工作意见》的重要措施。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进紧密型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实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按时间节点,全面完成紧密型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

  (二)做好宣传动员。县卫生局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让所有群众、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都能正确理解紧密型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目的、意义、内容和具体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配合、按时启动,为推进紧密型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因地制宜,规范管理。在推进紧密型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过程中,应结合我县实际,不断进行探索,总结经验。一要因地制宜,可以借鉴外地的做法,但不能生搬硬套;二要及早行动,迅速开展工作。在具体措施上,一要发挥乡镇政府的职能作用,争取乡镇政府支持;二要乘医改的东风,以医改促进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四)强化督查考核。将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卫生院院长负责制和综合目标责任管理。县卫生局要制定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考核办法,明确奖惩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乡镇卫生院院长的聘任和绩效分配挂钩。

  (五)落实补偿政策。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医改办、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办法(试行)》(琼财社〔2012〕213号)执行,认真落实财政补偿和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财政补助政策。以适当补助、绩效考核、统一核算为原则,切实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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