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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15-07889 分  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5年03月04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2015〕26号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04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

奖励和特别扶助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逐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全面提高我县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涉农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家庭优先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适用范围和符合生育政策的其他户籍适用的界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我县户籍人员和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及驻我县军队军人。

  (二)农业户口的为农村居民,非农业户口的为城镇居民。

  (三)外省流动人口的奖励和扶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奖励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不低于100元,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数额不低于50元;夫妻一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另一方为无从业单位的,由有从业单位一方的所在单位全额发放数额不低于100元。

  (二)夫妻双方均为无业的城镇居民或夫妻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村(含农场并队)居民的,每户每月领取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夫妻双方都是农村(含农场并队)居民的,每户每月领取1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夫妻一方为驻我县军队军人,另一方户籍为海南省且无从业单位的随军居民,未在本省其他市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经核实,可在我县每月领取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县财政预算,每年年终发放一次,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核发。

  第四条 按照《海南省农村二女户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农村(含农场并队)二女户(含少数民族农村三女户)夫妻一方落实结扎措施的,给予夫妻一次性现金奖励12000元;奖励金由省财政和县财政按6:4的比例承担,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发。

  第五条 农村居民(含农场并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农村二女户(含少数民族农村三女户)夫妻一方落实结扎措施的,县政府给予奖励,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计生局核发。

  (一)一次性给夫妻双方购买养老保险各4000元。

  (二)其子女在本县公立学校就读的按月给予其家庭发放奖励金(按每年10个月发放),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为:小学生100元,初中生130元,高中生160元。由各乡镇、农场计生办公室初审报送县教育局核实。

  (三)其子女考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一本的,县政府给予其家庭奖励20000元,标准为每年5000元,分4年发放;考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二本的,县政府给予其家庭奖励12000元,标准为每年3000元,分4年发放。奖励金自其子女入学当年起发放。

  第六条 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流动人口落实结扎手术的,一次性给予营养费500元,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发。

  第七条 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符合生育政策的农村二女户(含少数民族农村三女户)夫妻一方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妻及子女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政府给予代缴,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

  第八条 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经医疗机构鉴定达到三级及以上,且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无收养子女且女方年满49周岁,可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特别扶助。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定为特别扶助对象后,当年县政府一次性给夫妻双方发放特别扶助金各10000元,并给予夫妻双方办理养老保险各4000元。次年起,按下列标准给予夫妻双方发放特别扶助金。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发。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夫妻每人每月扶助400元,至其亡故;

  (二)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夫妻,按其子女伤残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级别,给予夫妻每人每月分别扶助300元、250元、200元,至其亡故。

  在发放特别扶助金期间,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第九条 农村(含农场并队)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本人死亡,县政府扶助丧葬费5000元;农村二女户(含少数民族农村三女户)夫妻一方落实结扎措施的,其本人死亡,县政府扶助丧葬费3000元,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发。

  第十条 凡按《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特别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农村二女户(含少数民族农村三女户)夫妻一方落实结扎措施的,由各乡镇、农场计生办出具计划生育家庭证明,在以下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一)在扶贫项目、资金、种苗、化肥、技术培训、救济救灾等方面,相关单位应给予优先照顾。

  (二)各部门在安排招工、就业、住房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计划生育家庭。

  (三)在民房改造和申请保障性住房时给予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为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我县符合生育政策并计划怀孕的夫妻,流动人口夫妻凭户口本、身份证和生育服务证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地中海贫血症筛查,每对夫妻检查费用240元,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我县流出到外省或外市县的未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到当地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所)进行妇检,并及时将当地县计生部门出具的查环查孕报告单寄回户籍地的计生部门,按省外每次40元、省内每次3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奖励金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各乡镇、农场计生办公室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报送人员名单及检查报告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发。

  第十三条 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报销。

  第十四条 全面开展生育关怀行动,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办理150元的计划生育“和谐之家”保险,每年为各乡镇(含县七仙岭农场)的村级专职计生员每人办理50元的意外保险,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实办理。

  第十五条 对举报法定外怀孕或超生经查证属实,并属同一案件的第一个举报人,给予500元的奖励;对举报从事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施行引产手术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属同一案件的第一个举报人,给予30000元的奖励,受理单位为举报人保密,充分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奖励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发。

  第十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放弃生育指标后,违反《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停止其优惠待遇,追回已领取的证书、全部奖励及扶助金;属超生的,除停止其优惠待遇,追回已领取的证书、全部奖励及扶助金外,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按《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涉农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家庭优先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决定的通知》(保府〔2012〕17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之前已享受县政府相关内容奖励和优待金的,不再享受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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