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调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22-01353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24日 发文字号:保府办函〔2022〕23号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7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我县供水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自来水价格标准调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价格分类
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公共厕所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美容、美发养发(不含传统理发)、美体、洗浴(含桑拿、足疗、水疗)、经营性游泳池、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及练习场、水上乐园、溜冰场、马场等用水。
二、自来水供水价格标准调整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1.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阶梯水价分为三级,比价关系为1:1.5:3,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用户、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在实现抄表到户后才实施。
居民用户原则上按4人确认为一户,用水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用户持户口簿或相关证明材料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每增加1人,每户每月各水量基数上限分别相应增加5立方米。超过用水核定用水基数的按阶梯水价收费(一本户口簿只限申请一个水表)。
2.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第一级阶梯价格每立方加价0.05元计收。
3.对低保户家庭的优惠政策。低保户家庭基本生活用水价格不做调整,仍按1.17元/m³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
1.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2.60元/m³;
2.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3.82元/m³;
3.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发改字〔2020〕158号)文件执行。
保亭县自来水价格分类水价表
单位:元/立方米
序号 | 用水类别及用水量 | 水价(元/m³) | |
1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阶梯 每户每月20立方米及以下(含20立方米) | 1.80 |
第二阶梯 每户每月21立方米至30立方米(含30立方米) | 2.70 | ||
第三阶梯 每户每月31立方米以上 | 5.40 | ||
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水 | 1.85 | ||
低收入居民水价 | 1.17 | ||
2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2.60 | |
3 | 特种用水 | 3.82 | |
注:1.基本水价内含水资源费0.10元/立方。对于水价含的水资源费等附加费出现调整,水价相应同期调整。2.表中水价未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 |
三、计量缴费周期
居民阶梯水价实行以月度为结算周期。用水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四、相关要求
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每年3月前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府办〔2015〕154号)同时废止。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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