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2024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索 引 号:btrmzf/2024-00001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保亭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4年01月01日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2日 发布机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4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责任感,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严格控制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切实做好春节、元宵节期间我县烟花爆竹管控工作,确保我县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2024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时间
(一)县城主城区为中心的禁燃范围:东至省道S305陵水交汇处、南至加茂镇南茂居、西至响水镇金江居、北至什玲镇抄赛村周边范围。
(二)乡镇禁燃范围:各乡镇镇墟。
(三)禁止燃放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2月25日。
二、禁止燃放品种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可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含C级),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其中,A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B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C级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微小的产品。
三、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做到: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须报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方能实施。
四、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举报电话:“110”报警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附件: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4年禁燃区域范围图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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