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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202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索  引  号:btrmzf/2024-00059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保亭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20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0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做好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空气质量污染和噪声污染,确保我县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全力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时间

(一)禁燃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城主城区为中心的禁燃范围:东至什玲镇什也(什玲镇与陵水县交接边界)、南至南茂农场秀丽队、西至响水镇什龙村、北至什玲镇吊罗山自然保护区石带村周边范围。乡镇禁燃范围:乡镇镇墟及周边划定的禁燃区域详见禁燃区域范围图

(二)禁止燃放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元宵节)期间。

    二、禁止燃放品种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可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其中,A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B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C级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微小的产品。

三、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做到: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须报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方能实施。

四、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举报电话:“110”报警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附件: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25年禁燃区域范围图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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