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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主体工程(保亭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75439382-4/2025-00106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保亭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年04月15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15日 发布机构: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主体工程(保亭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征地拆迁工作专班、三道镇人民政府、南林乡人民政府、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农垦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农垦金江农场有限公司、保亭三道投资有限公司:

《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主体工程(保亭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主体工程(保亭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顺利推进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保亭段)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县三道镇、南林乡片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保亭段)位于南林乡、三道镇,主要涉及征收南林乡东方村委会、南林村委会,三道镇甘什村委会、首弓村委会部分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涉及收回海南农垦金江农场有限公司、海南农垦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亭三道投资有限公司、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农垦单位部分国有土地,拟征收征用土地约1486.29亩(最终结算面积以实际征收土地面积为准)。经初步统计,项目内涉及征收房屋372栋,需要安置207户。最终数据以实际测量和签约补偿为准。

二、征收主体

(一)征收主体

征收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三道镇人民政府、南林乡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G98环岛高速公路用地红线范围内需要征收(收回)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合法产权人。

(二)法律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保府办规〔2023〕6号);

5.《保亭黎族族苗族自治县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

(三)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合法建筑和坚决打击违法建筑相结合。

四、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合法手续及面积的认定初审工作由海南农垦金江农场有限公司、三道居居民委员会和所在辖区村委会负责,三道镇人民政府、南林乡人民政府负责复审;其它特殊事项报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一)项目用地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或依据其他部门的批准文件(含海南省农垦房屋所有权证,下同)的用途确定。

(二)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部门批准文件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部门批准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确定合法面积。征收范围内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核实确定;没有标明的,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确定。

(三)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部门的批准文件但有合法报建手续的被征收房屋,房屋三层(含)以下且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20㎡的部分,可予认定合法面积。

(四)被征收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但记载的面积小于现状房屋面积的,在现状房屋三层(含)以下且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20㎡的部分,可予认定合法面积。

五、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以按照本方案第四条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部分为基数,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房屋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三种补偿方式之一,具体形式由被征收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自行选定。房屋被征收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土地不另作补偿。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室内物资搬迁等补偿费用,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价格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产权置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认定为合法面积部分的套内面积调换安置房的套内面积。其置换比例如下:

被征收房屋结构

产权置换比例

被征收房屋

置换房屋

框架架构

1

1.12

混合结构

1

0.95

砖木结构

1

0.85

1.产权置换后,被征收房屋认定为合法面积部分的套内面积大于安置房的套内面积的,差额面积按照就地安置房屋套内面积的市场评估价计算补偿。

2.产权置换后,被征收房屋认定为合法面积部分的套内面积小于安置房的套内面积的,差额套内面积在5㎡以内(含5㎡)的部分,按安置房屋每平方建安成本价格(以概算批复价格为准)结清差价;套内面积差额超出5㎡的,按安置房屋套内面积的市场评估价值结清差价。

3.被征收房屋是简易结构,且是房屋产权人在保亭县唯一住房的,在不超过120㎡建筑面积的部分,按1:0.75的产权置换比例予以置换,即给予置换最大不超过90㎡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同时,被征收人以置换应得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1000元/㎡的标准向征收人缴款(该笔款项可在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从被征收人应得的款项中抵扣,也可另行缴纳)。

4.除安置房户型面积不匹配的原因外,被征收人超选安置房套内面积部分最大不能超过15㎡。

(三)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差额部分给予货币补偿,按照本方案第五条第(一)项货币补偿的标准补偿。

六、国有土地上非住宅类房屋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按照本方案第四、第五条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认定和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以征收公告前一年的月平均营业额的8%计算,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核准的含税营业额为准)。

七、安置房的建设

(一)选址

拟在三道农场12队建设安置区。

(二)建设标准

安置房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原则,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安置房建设方案进行建设。

(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建设单位、监管单位

安置房建设项目资金从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专项资金支出,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为保障安置房的建设质量和进度,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定期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

(四)安置房的分配

由三道镇人民政府、南林乡人民政府、海南农垦金江农场有限公司及相关村(居)委会主导进行,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包括安置房朝向、楼层、户型和房号等),同一日签订协议的,以抽签方式确认选房顺序。

(五)安置房办证费用

被征收的房屋已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费用由征收人承担,超出原产权证权属面积部分对应的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的房屋未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征收人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权证,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时,安置房屋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八、安置对象的认定与补偿

(一)补偿安置对象认定

本方案发布之日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1.原籍村民。指祖籍、户籍在被征收所在地的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新出生婴、幼儿,已办理合法领养手续人员,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政策,由本村(居)委会审定上报,属地乡镇政府复核通过后按原籍村民认定。

2.转户村民。指户籍关系转户至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具备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3.入嫁媳妇、入赘女婿。在预公告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1)落户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的未成年子女;(2)户口未迁入,但在原户口所在地未分配宅基地、无自建房,或未享受集体福利(分红),且长期随夫或随妻在本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生活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的未成年子女。

4.外嫁女。指婚后户籍未迁出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嫁入地未分配到宅基地或承包地,也未享受嫁入地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的未成年子女。

5.其他特殊情况需列入安置范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相关村(居)调查核实后,报属地乡镇政府审议确定。

(二)户数及分户原则

安置户的户数,以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确定的户数为准;安置搬迁户的人口,以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确认的人口为准。安置协议签订后减人不减少安置房的面积。

分户原则:

1.一个户口本原则上为一户,家庭成员符合分户的,或达到法定年龄的未婚人员,可予分户。

2.一个户口有两子女以上(含两子女)的多子女户,其已婚子女可分立一户(已婚子女以结婚证为准;结婚证遗失的,以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为准;事实婚姻的认定以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准),但必须有一子女跟随父母;父母虽已单独立户,安置时必须跟随一子女组为一户。

3.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已过世的,或父母一方去世,另一方不符合安置的,未成年子女可单独成户。

4.本方案发布前离婚未满18个月或在本方案发布后离婚的不予分户。

九、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由第三方评估(评估机构由被征收户及政府共同选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地上附属物)、房屋搬迁补贴、过渡安置费、宅基地补偿费(根据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纪要〔2017〕4号,对未分配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拆户按10万元/户的标准进行补偿)。宅基地补偿费由属地乡镇政府直接拨付至被征收户,被征收户领取宅基地补偿费后,村集体不再划拨宅基地给予建房。

选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征收户其拆迁补偿费用自签订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属地乡镇政府对被征收户进行货币补偿,按程序一次性转账支付。

(二)农户自建补偿:由村集体划拨宅基地给予建房,安置房建设由农户自行聘请施工方按房屋设计进行建设,按照《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征拆安置长效工作机制》(保府办〔2023〕5号)文件规定执行。除了按规定给予被征收户房屋搬迁补贴和过渡安置费外,由第三方评估公司按1:1.12(原房屋建筑面积:安置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建房补助资金,建房补助资金由属地乡镇政府分阶段拨付至被征收户账户,签订协议后拨付30%的建房补助,房屋建设封顶后拨付40%的建房补助,农户自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建房补助。

十、过渡安置费

涉及到住房拆迁,被拆迁户不需要提供过渡安置住房的,以实际居住人口4人/户进行测算,按1500元/月/户的标准(如每户实际居住人口增加1人,则增加300元/月/人的过渡安置费),进行拨付过渡安置费用,过渡安置期为两年;两年仍未落实安置的,再延长一年,按原标准的2倍进行拨付过渡安置费,满三年仍未落实安置的,根据被安置人的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按原标准的2倍予以发放一年过渡安置费;需要提供过渡安置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等)进行安置的,不对其发放过渡安置费。

十一、房屋搬迁补贴

涉及房屋征收需搬迁的,搬迁补贴按照具体房屋征收面积进行发放搬迁补贴,即临时住棚150元/㎡、瓦房或铁皮房200元/㎡、平房250元/㎡、二层及以上楼房300元/㎡。符合安置条件的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房屋搬迁补贴以户为单位进行发放,此费用包括搬出原住房和搬入安置房的全部费用。

十二、被征收房屋超建面积部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标准

(一)对被征收现状房屋面积超出房屋合法面积和按安置对象置换后的剩余部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均按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的空调、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等迁移补助费用按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补偿。

(三)政府如出台新的文件规定,从其规定。

十三、保障措施

(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以房屋征收公告为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回收)实施单位报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签约期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拆迁补偿各项奖励自动取消。

(四)执法部门对更新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五)参与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影响征收补偿、安置正常工作秩序,采取干扰、围攻、殴打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其它事项

(一)本方案中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户”按下列原则确定:被征收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按照“一证一户”原则确定;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按照“一栋一户”原则确定;单位建设合法的职工保障性住房按照“一套一户”原则确定。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如安置房建设具体事宜或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县人民政府审定、备案后实施。

(三)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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